执业机构: |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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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案辩护词
特别说明: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林军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一案,重庆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已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晓红律师作为其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所有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公诉机关指控林军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针对本案的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8条的规定,本案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本案所涉及金额仅为54.6万元,刚好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本案情节相对轻微。
二、犯罪嫌疑人林军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50%以下。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处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林军与田荣才通过电话约了双方见面的时间、地点,双方到达见面地点后,被告人林军只是把6张发票拿给了田荣才看,双方并没有真正交易,买方田荣才也没有向林军支付发票款项(这个事实可以从田荣才的第二次询问笔录:证据卷第28页得到证实,问:现在这2000钱在哪里?答:民警当场将我们抓获的时候从我身上将那2000元提取了,并将钱带回了派出所。问:当时为何没有将这2000钱拿给对方?答:因为和对方约定的是3700元,20000元不够,我就和他商量好一起到银行取钱然后再把钱一起拿给他)。卖方也没有向买方交付发票(这个事实可以从田荣才的第二次询问笔录证据卷的第26页、第27页,林军的讯问笔录:证据卷的第4页、第5页、第13页得到证实),双方的交易并没有完成,在此过程中民警出现,把林军抓获。因此,结合以上事实,被告人林军的行为应属犯罪未遂,应当依照犯罪未遂的相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第三条第2项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因此,请求法庭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林军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20%以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林军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第三条第5项第(1)款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根据以上规定,犯罪嫌疑人林军从侦查、审查起诉一直到今天的庭审,都至始至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隐瞒。因此,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林军无前科,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林军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林军违法犯罪后已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也深感懊悔,愿意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六、本案涉案发票并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七、请法院量刑时考虑林军犯罪的起因。犯罪嫌疑人林军从1998年初中毕业之后一直在造般厂当学徒、做修理,一直工作到今年,由于整个造船行业的不景气,被告人林军失业了,找不到活干,但家里有长期生病的父母,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一个11岁、一个只有8岁,都需要被告人林军赡养和抚养,家庭的重担压在了被告人林军的肩上,不得已,林军只好外出来到重庆打工,在重庆找工作的过程中,偶尔接触到卖假发票的人,了解了贩卖发票相关流程,再加上自己也找不到其他工作,在别人的唆使下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林军本无主观犯罪意图,由于特殊的家庭环境使其走上了犯罪之路。因此,请求法庭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七、如果能对被告人林军适用缓刑,其亲属愿意代被告人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
八、辩护人量刑建议。
结合到本案有关事实,结合被告人林军相关家庭情况,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林军拘役三个月到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李晓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