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机构: |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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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查阅案卷的谋略技巧
查阅案卷材料,是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了解案情的一项重要工作。
律师阅卷应遵循的原则是:阅卷要全面,无论案情多么复杂,案卷材料如何浩繁,都必须逐页逐项的看完、看全,不得“择要”阅卷。
阅卷的方法
1.认真研究起诉书。阅卷必须首先研究起诉书,从中发现矛盾点,明确起诉的基本事实。了解被告人犯了什么罪,犯了几个罪,主要罪是什么,定罪是否准确,叙述事实是否清楚,前后有没有矛盾。力争通过起诉书对案件有一个较清楚的印象和全面分析。
2.对于不同的案件,应采取不同的阅卷方法。
(1)对于一人一罪,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一般采用:先粗后细,重点摘记的方法。先粗看时标出重点,然后再细看,将重点摘出。
(2)边看边摘记的方法。对于案件复杂,数罪并罚或者共同犯罪多个辩护人阅卷的,一般是边看边摘记,不重复阅卷。
(3)对比法。对于经济犯罪案件或者共同伤害的案件,采用对比法。把起诉的事实。被告人的口供,证据的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分别列出,进行比较。
(4)重点阅卷的方法。对于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如果往返次数很多,时间很短,案卷材料较厚,也可以突出重要进行阅卷。但不能“择卷”阅卷,要在全面看的基础上突出重点。
阅卷应掌握的内容
阅卷应掌握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行是否存在,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了解案件的来源;起诉的事实如构成犯罪,要了解定性是否准确,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危害后果是否清楚;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着矛盾,被告人是否存在法定的从轻,减免处罚的情节;如果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的认定是否准确;起诉书是否有=诉或重罪轻诉的问题。
阅卷应注意的问题
(1)阅卷应凭介绍信和工作证在法院进行,一般不准将案卷=带出法院,更不准带回家中。
(2)在制作阅卷笔录时,要注明出处,以便法庭上申请宣读。
(3)对于被告人不利的关键证据,摘记时要全面,不要断章取义,要注意证据的内要联系。
(4)在阅卷时要注意发现问题,列出向被告人核实发向的提纲和调查提纲。
会见被告人的技巧
会见被告人的目的
会见被告人是一种特殊方式,目的在于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或线索。
会见被告人的时机
会见被告人的时机是由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1.通常是先阅卷,后会见被告人。因为先阅卷可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再会见被告人,工作会更加主动。
2.有的案件是先会见被告人,然后阅卷。主要是适用于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律师和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案件。这些案件需要征求被告人是否同意本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意见。如果同意再阅卷,防止进行无效劳动。
3.对于案情复杂,涉及到了技术方面问题的案件,一般在查阅起诉书,粗阅案卷后,去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技术问题,然后再去详细阅卷。必要时,要反复多次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案卷材料,直到弄清全部事实为止。
会见被告人的要求
会见被告人要求拟会见谈话提纲,主要内容有:
1.宣传辩护制度的意义,讲明辩护律师的职责及应遵循的原则。
2.询问被告人对起诉的意见。了解控告与反驳之间的差距。
3.询问案件中不清楚的事实,进一步弄清案件事实真相。
4.了解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前的表现,犯罪后的思想动态,被关押以来的情况。
5.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或新的证据线索。
会见被告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律师要注意针对不同被告人进行不同的法律宣传和思想教育,促进被告人讲真话。要注意被告人毕竟是处在特殊的诉讼地位,案件的结局对他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有的被告人采取各种狡猾手段,掩盖其犯罪的主要事实。针对情况要分别做思想工作,讲明不承认正确的指控和不进行正当辩解、承认错误的指控都是不好的态度,好的态度是实事求是地讲明真象。律师的责任是澄清被告人的错误认识,促使被告人讲实话。
2.对于被告人试探性的提问,要策略地回答,不得泄露案卷中不应该让被告人知道的证据材料。
3.不能为了片面地找辩护理由,而指供秀。例如:“你是他人指使下干的,对吗?”又如:你拿刀杀人是处于迫不得已的对吗?这样的发问都是不论许的。
4.不能为被告人作出无原则的许诺,不能为被告人意志所左右。
5.要注意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6.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耐心听取。对被告人讲的确有道理,应认真核实调查的内容,要记明线索。
调查、访问的技巧
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一般的情况下,不进行全面调查或不调查,只是对于关键的情节、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案件,辩护律师为了使自己的辩护建立在更加可靠的事实基础上,才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访问。
调查、访问的范围
1.专门技术方面的问题。律师在办案中涉及到的专门技术是多种多样的。
比如:对于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桥梁倒塌造成死亡的;锅炉爆炸伤人引起火灾的;建筑工程倒塌压死工人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有关车辆本身性能的;都要进行认真的调查、访问、了解专业知识。否则,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说很难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2.有关被告人行使举证权,提出有关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人、新证据。
对于被告人提出的有关影响定罪量刑事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一定要进行调查。
3.辩护律师对证据可靠性有怀疑的。
这些方面主要指:对于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的;证词之间有拼凑痕迹的;鉴定不科学的;物证没有关联性的,都要进行调查。
4.其他需要调查的问题。
概括地说是指辩护律师在辩护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比如:涉及犯罪人的动机的;扣押物品的;自首认定的;后果不严重的;犯罪具有一定客观原因的;脏物认定和价值计算不妥的等等。
调查、访问的方法
律师调查访问时,为了澄清事实把调查结果反映出来,必须注意调查、访问方法手段的运用。律师进行调查、访问的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
1.通过会见、访问座谈,制作谈话记要和询问笔录。
谈话记要和询问笔录要注明时间、地点、在场人、询问人、被询问人、询问的主要内容。询问笔录要经被询人签字盖章。
2.复印、抄录资料。对于要用作证据的书面材料,如文件、函电、帐本、图片等等,律师无权调取,但可以征得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加以复制。
3.拍照。
它适用于书证、物证、现场。
4.录音。
作为视听资料,录音比谈话记录更能真实地反映谈话内容,尤其能如实地反映谈话的具体环境和全过程。制作谈话记要和询问笔录都可以用,但一般情况下要征得在场人的同意。
5.鉴定。
对于应鉴定,或者对卷中鉴定结论正确性有怀疑的,可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或再行鉴定。
6.勘验。
根据案情进行勘验。如有可能,约合议庭组织人员一并参加。如合议庭组织人员不能参加,约当地居委会主任要负责同志参加。
7.实验。是指进行地验证或者模拟实验。
调查、访问应注意的问题
1.调查访问时,应出具律师事务所的调查证明。
2.要注意取得调查、访问对象主管领导的支持。
3.提出问题要客观,语气要使对方容易接受,严防逼诱现象。
4.语言要通俗,使对方能听懂。
5.与涉及个人阴私情况的被调查人谈话时,应向其他声明律师为其保密。
6.当被调查人因气愤而对被告人进行攻击,对案件夸大其词,歪曲事实时,律师要不急不躁,适时地要求被害人对有矛盾的问题予以澄清或者做必要解释。
7.调查的范围不要过宽,要重点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