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机构: |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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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贩卖巨额毒品案精彩辩护
辩护词(梁兴利涉嫌贩卖毒品罪案)
审判长、审判员:
梁兴利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已接受梁兴利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晓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所有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兴利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
1、最高人民法院
2、被告人梁兴利由于身患多种疾病,天天受到病痛的折磨,度日如年,为了减轻身体上、心理上的痛苦,迫不得以才走上吸毒的道路,被告人每日对毒品的需求很大,因此,准备了比较多的毒品供自己吸食,这完全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我们不能以一种通常的眼光去评判这个事情,要能考虑到被告人梁兴利身体本身的特殊情况,我们不能以梁兴利存储的毒品较多就非常武断的认定此毒品一定是拿来贩卖的。因此,鉴于被告人身体本身的状况,对毒品的需求和依赖较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较为妥当。
二、关于公诉书提到贩卖含咖啡因的毒品
咖啡因是从天然植物中提取的生物碱,又称咖啡碱。在茶叶、可可和可乐等饮品中都含有咖啡因,适度地使用有祛除疲劳、兴奋神经的作用,临床上用于治疗神经衰弱和昏迷复苏,只有大剂量或长期使用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本案中,
三、公诉书说被告人梁兴利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6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不知公诉机关的证据在什么地方,能否出示一下。因为辩护人从所有的卷宗材料中没看到此证据材料,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也没有看到相关供述。
四、关于市公安局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由于在程序上存在种种问题,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被告人梁兴利适用死刑时请慎重,再慎重,特别慎重!!
1、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
2、怎么能证明送到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测的“毒品”就是被告人梁兴利贩卖或非法持有的“毒品”呢,两者的同一性如何能够得到证实,如果不能证明这两者之间的同一性,又如何能证明被告人梁兴利贩卖的或者非法持有的是毒品呢。
五、本案中被告人梁兴利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使法院不认为是自首,但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应当从轻处罚。
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此,根据此条规定,被告人梁兴利虽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如实供述侦查人员尚未掌握的(因为买家唐凤在梁兴利供述前未供述该毒品系向梁购买)
3、退一万步讲,合议庭认为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根据此条规定,由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因此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梁兴利减轻处罚,理由如下:如果被告人梁兴利不主动向侦查人员交待莲花国际B栋12-8的供自己吸食的大量毒品,一旦这些毒品被不法分子知晓,流入社会,后果不堪设想,产生的后果将是特别严重,因其主动如实供述,避免了这样特别严重后果的产生,因此可以对被告人梁兴利予以减轻处罚。
六、本案所涉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七、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关于审理毒品案件与量刑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中关于毒品犯罪的数量规定:“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特别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对于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标准,但纵观全案,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或者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等情节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数量不够判处死刑的标准,但加上坦白交待的毒品数量,超过了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的,一般应予从轻处罚,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中,被告人梁兴利贩卖毒品
同时,根据2008年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第5款第(1)、(2)项,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根据该会议纪要的精神,建议法院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和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的客观情况,给予轻判,给被告人梁兴利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八、本案被告人梁兴利之所以走上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道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被告人身患多种严重疾病是其重要原因,被告人处在一种欲死不能的尴尬境地,其需要靠毒品来减轻精神上、身体上的痛苦,毒品的来源又需要钱,因此靠以贩来养吸,被告人本质并不坏,现在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同时,请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与其他罪大恶极的大毒贩、大毒枭的区别。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兴利贩卖毒品
律 师: 李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