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
热点资讯
执业机构: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李晓红律师
电  话: 150-2351-0066
邮  箱: 444905430@qq.com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金融城T3栋25楼(如要面谈请提前电话预约)
毒品犯罪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毒品犯罪

最高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信息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2-03-07   点击数:
摘要:最高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420

  通过 20006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公布 自2000610日起施行 法释〔200013)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吗啡一百克以上;

  ()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

  • 电话咨询

  • 1502531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