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资讯
执业机构: |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联系人: | 李晓红律师 |
电 话: | 150-2351-0066 |
邮 箱: | 444905430@qq.com |
地 址: |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金融城T3栋25楼(如要面谈请提前电话预约) |
最高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信息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2-03-07
点击数:
摘要:最高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0)
通过 2000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公布 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00〕13号)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