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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涉嫌故意伤害辩护词
特别说明: 以下精彩辩护词系重庆刑事律师、重庆知名刑事律师李晓红律师撰写并提供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辩护词中所涉及的具体人名系化名,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李晓红律师联系电话:15025310066)
辩护词(殷实涉嫌故意伤害案)
审判长、审判员:
殷实涉嫌故意伤害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已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晓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所有的卷宗材料,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实犯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针对本案的量刑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殷实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其理由如下:南坪派出所归案经过(证据卷第49页)非常清楚的说明了被告人殷实来到派出所的经过:2015年1月23日上午10时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殷实到派出所接受调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殷实来到了派出所,并如实陈述了事实的经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12月22日,法发【2010】60号)第一条第(5)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尚未对被告人殷实采取强制措施,而这时却主动到南坪派出所陈述相关案件情况,这种行为应视为是被告人郎治涵的自动投案行为。再加上到了南坪派出所后,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结合以上两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殷实的行为已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受害人廖惠芳在引起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本案中,受害人廖惠芳在公路旁边有人行道的情况下却一直走公路的中央,并且在有车行驶的情况下却拒不让路,几百米的路程被告人却走十几分钟,这是引起本案的一个重要的原因,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事实如下:辩护人为弄清楚本案事实,特地到案发现场进行了走访和勘查,并进行了拍照,案发地点为双向两车道,一般在下午18点过后,附近居住的居民都会把车停在道路的靠近人行道的一边,因此,案发时(晚上19:30分左右),已经有一条车道被占了,实际上通行的道路就只有一条车道的位置,当被告人殷实从报业集团旁边的空地把车开出来50米左右准备去上班时,恰好遇到走在公路上的受害人廖惠芳,在最初的时候,被告人殷实并没有对其谩骂,而是进行了正确的提醒,按喇叭、闪灯,但这些都无济于事,受害人廖惠芳继续在前面非常缓慢的前行,一直不让,也没有向边上靠的意思,被告人殷实也只好跟在后面走走停停,一直这样,正常行驶时间不到半分钟的路程,被告人殷实却走了十几分钟,快到东原锦锐门口时,受害人廖惠芳却干脆不走了,并转过身来问被告人殷实是不是要打她,并冲过来,被告人殷实出于本能用手挡或者推了一下,于是受害人廖惠芳一屁股坐到了地上,于是发生了本案,辩护人仔细查看了受害人廖惠芳的病历资料,最近几年受害人廖惠芳一直在住院,有严重的骨质疏松症,有严重的糖尿病和肺结核,身体非常的虚弱,就算没有处力的作用,自己不小心坐在地上也会发生本案类似的情况。 三、受害人廖惠芳和其丈夫陈述被告人殷实打她的事实不清,真正的事实应该是由于双方发生了口角,受害人廖惠芳于是干脆不走了,被告人殷实于是下车,受害人廖惠芳停下来想要出手打人,被告人殷实出于自卫轻轻推了一下或挡了一下,于是受害人廖惠芳一屁股坐到地上而受伤。理由如下:受害人廖惠芳陈述说殷实打她的左肩前部,而其丈夫吴清云第一次、第二次却陈述说被告人殷实一拳头打在了我老婆的头部正面,第三次陈述却说被告人殷实上去就给我老婆胸膛一拳,明显相互矛盾。而被告人殷实和其女朋友陈述是受害人廖惠芳停下来想要出手打人,被告人殷实出于自卫轻轻推了一下。当然,辩护人陈述这个情节的目的不是否认受害人廖惠芳的受伤与被告人殷实有关,而是通过这个情节说明,受害人廖惠芳的受伤不是被告人殷实积极追求的结果,而是一种意外,这种意外是一种不经意的一推或者一挡造成的,而这种意外确实与被告人殷实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从这一点上来看,被告人殷实犯罪情节特别特别轻微,请法院量刑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殷实平时表现良好,从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请法院量刑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殷实违法犯罪后,已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态度特别好,并主动赔偿偿了受害人廖惠芳的全部经济损失捌万元整,受害人廖惠芳对被告人殷实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殷实的行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法院量刑考虑对被告人殷实免于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殷实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 师:李晓红 1502531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