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机构: |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联系人: | 李晓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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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特别说明: 以下精彩文书系重庆刑事律师、重庆知名刑事律师李晓红律师撰写并提供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辩护词中所涉及的具体人名系化名,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李晓红律师联系电话:15025310066)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冯小金涉嫌贪污案二审) 申请人:李晓红,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1001200310495461,冯小金辩护人。 电话:15025310066 请求事项: 1、请求调取2014年6月25日22时02分至6月26日01时56分道真检察院所作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 2、请求二审法院向遵义市道真县人民检察院核实在2014年6月1日下午17时45分至22时35分,地点在道真检察院接待室,道真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王勤和蒋晓松是否对上诉人冯小金进行过询问,作过调查笔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李晓红律师通过会见上诉人冯小金得知:2014年6月25日道真检察院工作人员在作6月25日22时02分至6月26日01时56分笔录之前,道真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没有进入同步录间录像室之前,把另一份肖刚笔录拿给上诉人冯小金朗读和背诵,直到上诉人背诵完毕之后,才打开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并叫上诉人冯小金从外面走进来。这个事实在2014年6月25日22时02分至6月26日01时56分道真检察院所作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的后半部分,就能得出事实的真相,因为在同步录音录像中,上诉人冯小金说过“叫我背的我背不到了”话没说完,就被道真检察院工作人员摆手示意的画面,当时上诉人之所以说这个话,意思是叫道真检察院工作人员再把笔录拿给自己看下再来回答问题。 其次,2014年6月1日下午17时45分至22时35分,地点在道真检察院接待室,所作的长达23页的调查笔录,但辩护人通过会见上诉人冯小金得知,这个时候,上诉人冯小金根本没有去过道真县检察院,根本这个时候道真检察院也没有对其作过调查笔录,非常明显这份调查笔录是检察院弄虚作假搞的,因此请二审调查核实,还原事实真相。 由于以上两份证据能够证明一审法院据以判决的证据由于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予以调取。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晓红律师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