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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胡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信息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01-03   点击数:
摘要:特别说明: 以下精彩文书系重庆刑事律师、重庆知名刑事律师李晓红律师撰写并提供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辩护词中所涉及的具体人名系化名,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李晓红

特别说明: 以下精彩文书系重庆刑事律师、重庆知名刑事律师李晓红律师撰写并提供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辩护词中所涉及的具体人名系化名,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李晓红律师联系电话:15025310066)

法律意见书(胡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胡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已接受犯罪嫌疑人胡伟家属的委托,指派李晓红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现就本案的问题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胡伟在本案中究竟做了些什么,其行为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 综合全案,胡伟与做建材生意的老板刘少锐认识,胡伟对刘少锐的认识与了解是刘少锐开了一个很大的门市,并有一个生产电线电缆的加工厂,刘少锐叫胡伟帮忙销售电线电缆,胡伟销售成功后才有收入,且胡伟不是刘少锐公司员工,而是以一个居间介绍人的名义进行工作的。同时,注意,胡伟仅仅是介绍双方认识,起一个媒介、牵针引线路作用,如果有人需要电线电缆,胡伟就打电话告诉刘少锐,至于双方对于合同的质量,合同的价格,怎么付款,怎么发货等等有关商品买卖合同一系列的问题都是由买卖双方进行协商。

    二、胡伟的行为构不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 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刑法》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有四种表现形式: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2、以假充真的行为;3、以次充好的行为;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那么,本案犯罪嫌疑人胡伟是否实施上述行为呢,我们可以进一步来分析。首先,对于掺杂、掺假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胡伟并没参与电线电缆的生产,因而谈不上有掺杂、掺假的行为;其次,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纵观全案,犯罪嫌疑人胡伟根本就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因为朱勇和朱泉霖打电话给胡伟,准备在刘少锐这个地方买电线电缆的时候,胡伟在电话里面就给对方说清楚了的,刘少锐卖给他们的是“非标线”,按照他们自己的理解,也清楚“非标线”是不合格产品,这个事实可以从朱勇和朱泉霖的询问笔录得到证实。 朱勇于2013年4月17日的询问笔录第2页这样说道:------,我就主动打电话给胡伟联系此事,因该工程是我设计的,设计要求是使用国标“泰山”牌电缆,我将这个要求给他讲后,他说,他们的线是非标线,但是可以做成“泰山”牌的,价格按照当时“泰山”牌正品电线的价格下浮。--------第3页,问:你谈到的“非标线”是什么意思?答,就是达不到国家强制标准的电缆电线,是不合格电缆电线。第4页,问:你们在胡伟处购的电缆、电线是哪里生产的?答:具体是哪里生产的我不清楚,反正肯定不会是“泰山”电缆厂自己生产的,因为我知道“泰山”电缆是有名气的电缆,其本厂是不可能生产非标线的。问:你们明知是非标线为何还要进购并在工程中使用?答:主要是想降低点成本。 朱泉霖2013年4月17日询问笔录第2和第3页,------胡伟和他的那个合伙人当时就说下调价格可以,但是就不能给你“国标线”,只有给你“非标线”,我当时说没有问题,只要你们能提供合格证书就行了,对方也答应了,后来双方谈好价格以“泰山”牌正品电线的价格为基础,电缆下浮15%,电线下浮10%,-------于是我们双方就达成共识了,当场就把合同签了。问:你们所谓的“国标线”和“非标线”是什么意思?答:“国标线”就是达到国家标准的电缆电线,“非标线”就是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电缆电线,是不合格的电线电缆。第5页,问:那这电线电缆是否是“泰山”电线电缆厂生产的?答:我想应该不是,因我也知道“泰山”电线电缆是比较出名的,其本厂是不会生产非标线的,但这些电线电缆到底是什么地方生产的我不清楚。第6页,问:你们明知是“非标线”,为何还要将这些电线电缆用在古剑山这个工程上?答:因为他的价格比较低,为了节省成本,所以购买这些线并使用在工地上。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胡伟身份比较特殊,他既不是刘少锐公司生产线的生产者,也不是该公司销售部的销售人员,只是一个介绍买卖双方达成生意的中介人员,起的作用仅仅是居间介绍的作用,胡伟的收入是介绍成功后才收取一定的佣金,胡伟的行为因此构不上生产伪劣产品罪,同时,在介绍朱勇、朱泉霖购买刘少锐的电线、电缆时,购买方朱勇、朱泉霖知道所购买的电线电缆是非标线,是不合格产品,胡伟也没有欺骗对方说刘少锐卖给他们的是合格产品,是国标线,因些就说不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从而胡伟的行为也就构不上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综上所述,请贵院在审查起诉时综合考虑以上意见,结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谢谢。

    此致

                                                                                                         辩护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 师:李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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