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机构: |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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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词(重庆知名刑事律师李晓红提供)
特别说明:
辩护词(危xx涉嫌贩卖毒品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危XX涉嫌贩卖毒品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已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晓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所有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危XX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为8.69克,其中当场与徐X交易是4.96克,而从被告人上衣查出的3.73克冰毒系被告人买来供自己吸食的,无贩卖的打算,辩护人认为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当以4.69克定罪量刑为宜。理由如下:本案被告人危XX属吸毒人员,对毒品的依赖较大,3.73克的冰毒仅仅能吸食2、3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法〔2008〕324号)颁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第4款的精神,应适当扣减被告人吸食的部分,本案中从其上衣查获的毒品本身就是被告人用来吸食的,应扣减为宜。因此,本案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以4.69克为宜。
三、本案属于“犯意引诱”特情案件,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本案中被告人危XX向上家购买了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但在2014年3月19日,因毒品事宜徐X被巴南区公安分局捉获,被告人危XX与徐X系朋友关系,但徐为争取立功,向巴南区公安分局民警供述危XX是贩毒分子,为达到人赃俱获的目的,公安民警扮成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然后徐云向危XX打电话,说有朋友要5克冰毒和50颗麻古,为了帮徐X的忙,被告人危XX从自己吸食的毒品中拿了4.96克卖给了徐X的朋友,因而涉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法〔2008〕324号)颁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六、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本危XX本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因此属于“犯意引诱”。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四、关于被告人危华斌因同一行为构成累犯与毒品再犯问题。辩护人认为,由于被告人危XX同一行为既构成了累犯,又构成了毒品再犯,在量刑上不能同时适用累犯和毒品再犯规定,对其两次从重处罚。理由如下:从法理上分析,基于事实上的同一犯罪行为,对行为人同时给予两次刑罚评价,即同时适用两个法定从重处罚的条款,明显违背了公平正义,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当加重了行为人负担。因此,请求法院量刑时选择其一对其从重处罚。
五、本案所涉毒品并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六、被告人危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危华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来没有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非常好,多次讯问笔录与事实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根据此规定,建议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危XX虽然因贩卖毒品受过一次刑罚处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但由于年龄太小,只有21岁,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辩护人相信如果对其耐心的教育,是能够挽救的,特别是经过这两次贩卖毒品的经历,在辩护人多次会见当中,被告人危华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已向辩护人表明自己改正错误的决心,已决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因此,刑罚的作用不仅仅是惩罚,更重新的作用是治病救人,请求法庭判决时考虑这一因素,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判决时考虑本案的一些特殊情况,对被告人危XX既给予处罚,同时又给予挽救的原则作出公正的判决。谢谢。
律 师:李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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