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机构: |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联系人: | 李晓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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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申诉书
特别说明:
李继江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故意伤害罪一案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李继江,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冯家坡64号。2010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监狱。
再审代理人:李晓红,男,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5025310066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四中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书,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四中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书中关于李继江犯故意伤害罪的判决;
2、请求对李继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立案再审,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一、二审法院判决李继江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同一证人在不同的时间所作的证言也相互矛盾。一、二审法院判决时无视这些矛盾,片面选择对申诉人不利的证据作为判决依据。具体说明如下:
(一)、本案的关键证人被告人钱昱熹的供述前后相互矛盾。具体论述如下:
1、在2007年12月28日12时钱昱熹的讯问笔录第3页,钱昱熹供述是曾耀进要弄曾明浩,不是说李继江要弄曾明浩。
2、2008年5月19日10时20分钱昱熹的讯问笔录第2页,公安问钱昱熹,曾明浩与你和曾耀进、郑安宏有无矛盾时,钱昱熹这样回答的,曾明浩和我没有矛盾,和他们都没有矛盾······
3、2010年6月12日10时10分钱昱熹的讯问笔录第2页,公安问钱昱熹为什么要叫郑安宏、曾耀进去教训曾明浩,钱昱熹这样回答:因为曾明浩是杨嵩的小弟,并且曾明浩和杨嵩把伤我和冯二的董二养起来了,我们找不到董二。······同时回答,曾明浩的事与李继江无关。
4、2010年6月29日10时40分钱昱熹的讯问笔录第2页,公安问钱昱熹为什么喊郑安宏去捅曾明浩,你与曾明浩有什么矛盾吗?钱昱熹这样回答的:我和曾明浩有矛盾,2003年还是2004年,曾明浩喊董二和丰都崽儿在油房沟把我和冯二砍了,我右手被砍残了,冯二的手被砍断了,所以我才喊郑安宏去捅曾明浩。
从钱昱熹的上述几次供述可以看出,钱昱熹一会供述是曾耀进叫其去弄曾明浩的,后来又供述李继江叫其弄杨嵩的脚脚爪爪;一会供述自己与曾明浩没有矛盾,一会又供述与曾明浩有矛盾,自己之所以喊郑安宏去捅曾明浩是因为2003年或者2004年,曾明浩喊董二和丰都崽儿在油房沟把自己和冯二砍了,自己的右手被砍残了,冯二的手被砍断了。不过,从这些供述里面,我们得出一个非常明确的意思,那就是曾明浩的事与李继江无关,钱昱熹喊郑安宏杀曾明浩是因为钱与曾有矛盾,自己报复曾明浩所致。
(二)本案的关键证人被告人钱昱熹的部分用作判决依据的供述与另一关键证人曾耀进的供述存在重大冲突,相互矛盾,具体论述如下:
曾耀进讯问笔录:
2006年3月3日9时30分曾耀进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2页,问:你讲一下你所犯罪行为?答:在案发前(9月10日前)一个月左右,钱昱熹(我几年前就认识)喊我跟他一路耍,他说他和冯二在油房沟被人砍了,是杨狗儿和曾明浩他们喊的丰都及武隆崽儿砍的,他们要报复,叫我跟他们一路做这事。直到后来,曾耀进在电梯遇见曾明浩,就发生后面的事。
该笔录第6页,问:你们为什么要去砍杨狗儿和曾明浩?
答:是钱昱熹叫我们去干的,钱说以前杨狗儿和曾明浩请人把他和冯二砍了。······
从曾耀进的供述来看,非常清楚,明了,时间、地点钱昱熹怎么说的,为什么弄曾明浩说得一清二楚。表达的意思并不是说李继江要弄曾明浩,而叫曾耀进去帮忙。并且,曾耀进的证言最具有公证性,因为他与各方都没利害关系。
(三)本案的关键证人被告人钱昱熹的供述与另一证人郑安宏的供述也存在矛盾与冲突,具体说明如下:
2010年6月12日12时5分郑安宏讯问笔录第2页,问:钱昱熹为什么要喊你去帮忙弄曾明浩?
答:因为钱昱熹和曾明浩有矛盾。······
(四)本案的关键证人被告人钱昱熹的供述与另一关键证人被告人张林的供述也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论述如下:
张林在2006年1月10日21时的讯问笔录第2页,问:李继江是否指使钱昱熹去杀曾明浩?张林回答:这个情况我不清楚。
张林在2010年10月15日19时讯问笔录第2页的供述为:李继江说将杨狗儿的脚手弄了,实在不行,将他下面的“脚脚爪爪”撇一下。
二、一、二审法院判决李继江犯故意伤害罪最重要的依据是被告人钱昱熹供述“李继江给他们说,弄不倒杨狗儿(杨松)就弄他“脚脚爪爪”(手下),其实,只要我们认真结合本案所有事实,结合被告人钱昱熹的其他供述,我们就会发现,此供述与被告人钱昱熹的其他供述是前后矛盾的,并且与另一被告人张林的供述也存在矛盾的地方理由如下:
(1)钱昱熹于2007年12月29日4时30分笔录第1页供述:······李继江给我们说,弄不倒杨狗儿(杨松)就弄他“脚脚爪爪”;针对这一问题,而钱在2010年7月27日15时35分讯问笔录第2页却是这样供述的:李继江开始对我和张林讲过准备伤害杨嵩的,但是后来我们去守了两次,没守到杨嵩,李继江才暗示过我们两次去伤害杨松的脚脚爪爪(小弟)。
钱在2007年的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表达的意思是李继江明确告诉钱,弄不倒杨狗儿,就弄他“脚脚爪爪”,钱在2010年的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表达的意思却是李继江是通过暗示钱去伤害杨松的“脚脚爪爪”,
虽然两次供述都表达了伤害“脚脚爪爪”的意思,但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就显得很不严谨,我们就会问,如果李继江说了这样的话,究竟李继江是明说的还是暗示的,这关系到申请人是的量刑,如果是暗示的,钱在理解李继江的暗示的意思上是否有理解错了的地方。另外,从证据的角度来看,两次供述的不一致,是否意味着钱昱熹供述的真实性有问题。这样的证据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吗?答案是显然不能。
(2)钱昱熹与张林在供述“弄杨嵩脚脚爪爪”的表述上,被告人钱昱熹供述“李继江给他们说,弄不倒杨狗儿(杨松)就弄他“脚脚爪爪”(手下),而张林供述为:李继江说将杨狗儿的脚手弄了,实在不行,将他下面的“脚脚爪爪”撇一下。按照钱昱熹的供述,李继江在给钱、张说这个事的时候,钱昱熹和张林都在,是跟钱与张共同说的,如果李继江真说了要将弄杨松的“脚脚爪爪”,为什么钱、张两人在供述这个事情时表达上差别这么大,这不免让我们对申诉人李继江是否说过这话产生怀疑。同时,如果申诉人李继江真说了要将弄杨松的“脚脚爪爪”,为什么当公安问张林:李继江是否指使钱昱熹去杀曾明浩?张林却回答:这个情况我不清楚。(因为按钱昱熹的说法申诉人李继江同时告诉他与张林的),因此,从这里明显看出钱昱熹在说谎,在诬陷申诉人。
三、本案的关键证人被告人钱昱熹供述曾明浩被杀案与申诉人李继江无关,曾明浩被杀系因自己(指钱昱熹)与曾明浩有矛盾而产生的报复杀人。这一供述与另一关键证人曾耀进、另一关键证人张林、郑安宏及申诉人的供述完全一致的,已经形成证据锁链,申诉人认为这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凭些证据足以认定曾明浩被杀案的性质是钱昱熹因与曾明浩有矛盾而产生的报复杀人。但一、二审法院却完全忽略这些关键情节,作出错误的判决。具体论述如下:
1、(1)钱昱熹在2010年6月29日10时40分所作的讯问笔录第2页,公安问钱昱熹:为什么喊郑安宏去捅曾明浩,你与曾明浩有什么矛盾吗?钱昱熹这样回答的:我和曾明浩有矛盾,2003年还是2004年,曾明浩喊董二和丰都崽儿在油房沟把我和冯二砍了,我右手被砍残了,冯二的手被砍断了,所以我才喊郑安宏去捅曾明浩。
(2)钱昱熹于2010年6月12日10时10分所作的讯问笔录第2页,公安问钱昱熹为什么要叫郑安宏、曾耀进去教训曾明浩,钱昱熹这样回答:因为曾明浩是杨嵩的小弟,并且曾明浩和杨嵩把伤我和冯二的董二养起来了,我们找不到董二。······同时回答,曾明浩的事与李继江无关。
2、曾耀进于2006年3月3日9时30分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2页,问:你讲一下你所犯罪行为?答:在案发前(9月10日前)一个月左右,钱昱熹(我几年前就认识)喊我跟他一路耍,他说他和冯二在油房沟被人砍了,是杨狗儿和曾明浩他们喊的丰都及武隆崽儿砍的,他们要报复,叫我跟他们一路做这事。直到后来,曾耀进在电梯遇见曾明浩,就发生后面的事。
该笔录第6页,问:你们为什么要去砍杨狗儿和曾明浩?
答:是钱昱熹叫我们去干的,钱说以前杨狗儿和曾明浩请人把他和冯二砍了。······
3、张林于2010年6月28日9时的讯问笔录第2页,问:钱昱熹和曾明浩有无过节?
答:他们之间有矛盾,第一是钱昱熹在金玉满堂歌城和曾明浩、刘乾勇(杨松的小弟)发生过纠纷,第二是钱昱熹和冯二在油房沟被人用刀砍,钱昱熹认定是曾明浩指使丰都崽儿砍的。
问:李继江是否指使钱昱熹去杀曾明浩?
答:这个情况我不清楚。李继江曾经指使我和钱昱熹去报复过杨松的,但是一直没有成功。
4、郑安宏在2010年6月12日12时5分所作的讯问笔录第2页,问:钱昱熹为什么要喊你去帮忙弄曾明浩?
答:因为钱昱熹和曾明浩有矛盾。······
四、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曾明浩被杀案已有定性,并且,凭借现有证据,根本不能推翻以前的结论。具体论述如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6)渝三中法刑初字第29号及(2008)渝三中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均认定曾明浩之死是钱昱熹等人的报复杀人行为,以曾明浩之死及相关犯罪事实已经查明并定性,该两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予以维持,属于生效判决书,根据该两案的认定,曾明浩的死亡与李继江并无关系。并且,根据现有证据,由于存在重大矛盾,并不能推翻以前所作出的结论,并不能认定李继江指使钱昱熹杀害曾明浩。
五、关于申诉人李继江的供述系刑讯逼供,不是其真实意思,且该供述与其他被告人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说明如下:
在2010年11月23日,李继江被重庆市公安局专案组(以下称专案组)抓捕后,就叮着问曾明浩被杀的事,问了三次,申诉人一直都说我没有指使任何人伤害曾明浩,是钱昱熹私人报复去杀的曾明浩。过后,专案组的肖锋和向年还有一个姓王的警官说申诉人还比我们还要凶些吗,几个人一齐上把申诉人手和脚反铐在老虎凳上,先打申诉人头部、脸部,边打边说,你比我们还凶,还不老实,这样打了半小时,看申诉人不行了,又离开几十钟后,又打又问,你老实不,申诉人说我没有喊人伤害曾明浩,是钱昱熹的私仇,不关申诉人事。专案组看申诉人实在受不了,又松了下来,申诉人手脚动弹不得,没感觉,是专案组警官把申诉人手脚放在老虎凳前,又问申诉人,申诉人还是说我没有指使伤害曾明浩,隔了一个多小时后,又开始整申诉人,当时,申诉人已经是半昏迷状态。警官又问,我说主要是砍杨蒿的手脚,警官又问又打,申诉人没有办法就说,你们愿意啷个办就啷个办,申诉人遭不住了,专案组就把曾耀进、郑安宏、钱昱熹的事编成伪证事实,诬告在申诉人身上,后叫申诉人签字。后来有一天,专案组又把原来的四份材料烧了,又拿几份材料叫申诉人签字,其中一个拿起材料在我眼前晃了一下,又不准我看,我也不知道里面写些什么,就让我签字。
五、关于被告人钱昱熹为什么有时会供述曾明浩案系李继江指使的原因,良心发现之后又供述说曾明浩案与李继江无关。
通过多次会见申诉人得知,本案另一被告人陈树红一起在收购武隆仙女山的笋子,有商业上的竞争关系,如果李继江被抓了,陈树红一个人就可以垄断仙女山笋子的收购。陈树红找人给钱昱熹带信,叫钱昱熹把曾明浩被杀的事情推到李继江头上,陈树红给钱昱熹买套房子作为酬谢。这就是为什么钱昱熹把曾明浩被杀就说是李继江指使的。后来,钱昱熹觉得对不起李继江,于是在2010年6月12日10时10分所作的讯问笔录第2页,公安问钱昱熹为什么要叫郑安宏、曾耀进去教训曾明浩,钱昱熹这样回答:因为曾明浩是杨嵩的小弟,并且曾明浩和杨嵩把伤我和冯二的董二养起来了,我们找不到董二。······同时回答,曾明浩的事与李继江无关。
六、关于本案,请审监庭法官从以下细节考虑本案,相信贵庭会对本案作出正确的判决。
1、曾明浩被杀后,钱昱熹与张林是否向李继江汇报的问题,答案是没有汇报,理由如下:
如果李继江指使钱和张弄杨嵩的“脚脚爪爪”,“弄”了之后,钱、张必然会向李继江汇报此事,这是江湖基本的规矩,如果钱、张没有向李继江汇报此事,那就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李继江没有指使钱、张弄杨嵩的“脚脚爪爪”,没有指使钱去伤害曾明浩。特别是当各方面的证据都存在重大问题和重重矛盾的时候,通过侧面的分析往往能看出问题的真相。
张林在2010年10月15日19时的讯问笔录第6页,当公安问:你知道郑安宏杀死曾明浩后,你给李继江汇报这事没有?
张林答:我没有给他汇报,·······有可能钱昱熹早就给他汇报了的。
张林前一句话,非常明确告诉我们,曾明浩被杀这件事他没有向李继江汇报,再结合钱昱熹的所有供述,并没有钱给李继江汇报的事实和情节,在钱昱熹多达十六次的并且基本上每个细节都说得非常清楚的供述中,为什么没有向李继江汇报的事实和情节,那么,应该可以得出曾明浩被杀之事钱昱熹也没有向李继江汇报,既然钱与张都没有向李继江汇报这事,从而可以从另一侧面得出李继江应该没有指使钱伤害曾明浩,曾明浩的事正如钱昱熹自己所说,李继江与曾明浩的事无关。
2、曾明浩被杀后,作为本案直接的参与人钱昱熹与曾耀进是怎么离开武隆的,李继江是否用车将其送走。
关于曾明浩被杀后,钱昱熹与曾耀进是如何离开武隆的,为什么没打电话叫李继江送走呢,李继江当时有车,而是钱打电话叫涪陵的方伟与王聋子开车来接的。这个事情可以从钱昱熹的讯问笔录中得知。这个事实至少从侧面说明了李继江与曾明浩被杀的事无关。
3、曾明浩被杀后,李继江拿钱给钱昱熹的时间问题和为什么李继江拿钱给钱昱熹的问题
钱昱熹2007年12月29日4时30分讯问笔录第3页,问:在你逃跑期间,你和哪些人联系过?
答:有李继江,是2006年的热天,当时我在南川的······
钱昱熹2010年6月29日10时40分讯问笔录第2页,问:李继江为什么拿钱给你,拿钱给你的目的是什么?
答:我和李继江是朋友关系,我逃到南川没有钱了,向他借的,他才拿10000万钱给我。
从这两段对话可看出,(1)钱昱熹找李继江要钱的时间是2006年热天,离曾明浩被杀(2005年9月10日)已有近一年之久;(2)李继江给钱昱熹一万块钱是钱找李借的。
换个角度来说吧,如果真的是李继江指使钱昱熹杀害曾明浩,那么杀了曾明浩之后,钱所有的开支花费应该由李继江来承担,但是为什么在曾明浩被杀后一年左右,钱昱熹才给李继江打电话向其要跑路费,这了从情理上,逻辑上说不通的。
4、曾明浩被杀后,李继江是否有逃跑的行为。
结合本案所有案件事实,在曾明浩被杀后,李继江并没有任何变化,而是该干什么干什么,并没有逃跑或者其他反常的行为存在。这个行为可以从侧面证明与曾明浩案没有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法院判决李继江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同一证人在不同的时间所作的证言也相互矛盾。一、二审法院判决时无视这些矛盾,片面选择对申诉人不利的证据作为判决依据,从而得出与事实不符的错误结论;同时,本案的关键证人被告人钱昱熹供述曾明浩被杀案与申诉人李继江无关,曾明浩被杀系因自己(指钱昱熹)与曾明浩有矛盾而产生的报复杀人。这一供述与另一关键证人曾耀进、另一关键证人张林、郑安宏及申诉人的供述完全一致的,已经形成证据锁链,申诉人及其代理人认为这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凭些证据足以认定曾明浩被杀案的性质是钱昱熹因与曾明浩有矛盾而产生的报复杀人,而与申诉人李继江无关。请求再审法院能明察秋毫,纠正错误,对本案进行再审,还申诉人一个清白。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一四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人:李继江,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冯家坡64号。2010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
联系电话:15025310066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四中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书,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四中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书中关于李继江犯故意伤害罪的判决;
2、请求对李继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立案再审,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一、二审法院判决李继江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同一证人在不同的时间所作的证言也相互矛盾。一、二审法院判决时无视这些矛盾,片面选择对申诉人不利的证据作为判决依据。具体说明如下:
(一)、本案的关键证人被告人钱昱熹的供述前后相互矛盾。具体论述如下:
1、在2007年12月28日12时钱昱熹的讯问笔录第3页,钱昱熹供述是曾耀进要弄曾明浩,不是说李继江要弄曾明浩。
2、2008年5月19日10时20分钱昱熹的讯问笔录第2页,公安问钱昱熹,曾明浩与你和曾耀进、郑安宏有无矛盾时,钱昱熹这样回答的,曾明浩和我没有矛盾,和他们都没有矛盾······
3、2010年6月12日10时10分钱昱熹的讯问笔录第2页,公安问钱昱熹为什么要叫郑安宏、曾耀进去教训曾明浩,钱昱熹这样回答:因为曾明浩是杨嵩的小弟,并且曾明浩和杨嵩把伤我和冯二的董二养起来了,我们找不到董二。······同时回答,曾明浩的事与李继江无关。
4、2010年6月29日10时40分钱昱熹的讯问笔录第2页,公安问钱昱熹为什么喊郑安宏去捅曾明浩,你与曾明浩有什么矛盾吗?钱昱熹这样回答的:我和曾明浩有矛盾,2003年还是2004年,曾明浩喊董二和丰都崽儿在油房沟把我和冯二砍了,我右手被砍残了,冯二的手被砍断了,所以我才喊郑安宏去捅曾明浩。
从钱昱熹的上述几次供述可以看出,钱昱熹一会供述是曾耀进叫其去弄曾明浩的,后来又供述李继江叫其弄杨嵩的脚脚爪爪;一会供述自己与曾明浩没有矛盾,一会又供述与曾明浩有矛盾,自己之所以喊郑安宏去捅曾明浩是因为2003年或者2004年,曾明浩喊董二和丰都崽儿在油房沟把自己和冯二砍了,自己的右手被砍残了,冯二的手被砍断了。不过,从这些供述里面,我们得出一个非常明确的意思,那就是曾明浩的事与李继江无关,钱昱熹喊郑安宏杀曾明浩是因为钱与曾有矛盾,自己报复曾明浩所致。
(二)本案的关键证人被告人钱昱熹的部分用作判决依据的供述与另一关键证人曾耀进的供述存在重大冲突,相互矛盾,具体论述如下:
曾耀进讯问笔录:
2006年3月3日9时30分曾耀进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2页,问:你讲一下你所犯罪行为?答:在案发前(9月10日前)一个月左右,钱昱熹(我几年前就认识)喊我跟他一路耍,他说他和冯二在油房沟被人砍了,是杨狗儿和曾明浩他们喊的丰都及武隆崽儿砍的,他们要报复,叫我跟他们一路做这事。直到后来,曾耀进在电梯遇见曾明浩,就发生后面的事。
该笔录第6页,问:你们为什么要去砍杨狗儿和曾明浩?
答:是钱昱熹叫我们去干的,钱说以前杨狗儿和曾明浩请人把他和冯二砍了。······
从曾耀进的供述来看,非常清楚,明了,时间、地点钱昱熹怎么说的,为什么弄曾明浩说得一清二楚。表达的意思并不是说李继江要弄曾明浩,而叫曾耀进去帮忙。并且,曾耀进的证言最具有公证性,因为他与各方都没利害关系。
(三)本案的关键证人被告人钱昱熹的供述与另一证人郑安宏的供述也存在矛盾与冲突,具体说明如下:
2010年6月12日12时5分郑安宏讯问笔录第2页,问:钱昱熹为什么要喊你去帮忙弄曾明浩?
答:因为钱昱熹和曾明浩有矛盾。······
(四)本案的关键证人被告人钱昱熹的供述与另一关键证人被告人张林的供述也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论述如下:
张林在2006年1月10日21时的讯问笔录第2页,问:李继江是否指使钱昱熹去杀曾明浩?张林回答:这个情况我不清楚。
张林在2010年10月15日19时讯问笔录第2页的供述为:李继江说将杨狗儿的脚手弄了,实在不行,将他下面的“脚脚爪爪”撇一下。
二、一、二审法院判决李继江犯故意伤害罪最重要的依据是被告人钱昱熹供述“李继江给他们说,弄不倒杨狗儿(杨松)就弄他“脚脚爪爪”(手下),其实,只要我们认真结合本案所有事实,结合被告人钱昱熹的其他供述,我们就会发现,此供述与被告人钱昱熹的其他供述是前后矛盾的,并且与另一被告人张林的供述也存在矛盾的地方理由如下:
(1)钱昱熹于2007年12月29日4时30分笔录第1页供述:······李继江给我们说,弄不倒杨狗儿(杨松)就弄他“脚脚爪爪”;针对这一问题,而钱在2010年7月27日15时35分讯问笔录第2页却是这样供述的:李继江开始对我和张林讲过准备伤害杨嵩的,但是后来我们去守了两次,没守到杨嵩,李继江才暗示过我们两次去伤害杨松的脚脚爪爪(小弟)。
钱在2007年的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表达的意思是李继江明确告诉钱,弄不倒杨狗儿,就弄他“脚脚爪爪”,钱在2010年的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表达的意思却是李继江是通过暗示钱去伤害杨松的“脚脚爪爪”,
虽然两次供述都表达了伤害“脚脚爪爪”的意思,但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就显得很不严谨,我们就会问,如果李继江说了这样的话,究竟李继江是明说的还是暗示的,这关系到申请人是的量刑,如果是暗示的,钱在理解李继江的暗示的意思上是否有理解错了的地方。另外,从证据的角度来看,两次供述的不一致,是否意味着钱昱熹供述的真实性有问题。这样的证据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吗?答案是显然不能。
(2)钱昱熹与张林在供述“弄杨嵩脚脚爪爪”的表述上,被告人钱昱熹供述“李继江给他们说,弄不倒杨狗儿(杨松)就弄他“脚脚爪爪”(手下),而张林供述为:李继江说将杨狗儿的脚手弄了,实在不行,将他下面的“脚脚爪爪”撇一下。按照钱昱熹的供述,李继江在给钱、张说这个事的时候,钱昱熹和张林都在,是跟钱与张共同说的,如果李继江真说了要将弄杨松的“脚脚爪爪”,为什么钱、张两人在供述这个事情时表达上差别这么大,这不免让我们对申诉人李继江是否说过这话产生怀疑。同时,如果申诉人李继江真说了要将弄杨松的“脚脚爪爪”,为什么当公安问张林:李继江是否指使钱昱熹去杀曾明浩?张林却回答:这个情况我不清楚。(因为按钱昱熹的说法申诉人李继江同时告诉他与张林的),因此,从这里明显看出钱昱熹在说谎,在诬陷申诉人。
三、本案的关键证人被告人钱昱熹供述曾明浩被杀案与申诉人李继江无关,曾明浩被杀系因自己(指钱昱熹)与曾明浩有矛盾而产生的报复杀人。这一供述与另一关键证人曾耀进、另一关键证人张林、郑安宏及申诉人的供述完全一致的,已经形成证据锁链,申诉人认为这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凭些证据足以认定曾明浩被杀案的性质是钱昱熹因与曾明浩有矛盾而产生的报复杀人。但一、二审法院却完全忽略这些关键情节,作出错误的判决。具体论述如下:
1、(1)钱昱熹在2010年6月29日10时40分所作的讯问笔录第2页,公安问钱昱熹:为什么喊郑安宏去捅曾明浩,你与曾明浩有什么矛盾吗?钱昱熹这样回答的:我和曾明浩有矛盾,2003年还是2004年,曾明浩喊董二和丰都崽儿在油房沟把我和冯二砍了,我右手被砍残了,冯二的手被砍断了,所以我才喊郑安宏去捅曾明浩。
(2)钱昱熹于2010年6月12日10时10分所作的讯问笔录第2页,公安问钱昱熹为什么要叫郑安宏、曾耀进去教训曾明浩,钱昱熹这样回答:因为曾明浩是杨嵩的小弟,并且曾明浩和杨嵩把伤我和冯二的董二养起来了,我们找不到董二。······同时回答,曾明浩的事与李继江无关。
2、曾耀进于2006年3月3日9时30分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2页,问:你讲一下你所犯罪行为?答:在案发前(9月10日前)一个月左右,钱昱熹(我几年前就认识)喊我跟他一路耍,他说他和冯二在油房沟被人砍了,是杨狗儿和曾明浩他们喊的丰都及武隆崽儿砍的,他们要报复,叫我跟他们一路做这事。直到后来,曾耀进在电梯遇见曾明浩,就发生后面的事。
该笔录第6页,问:你们为什么要去砍杨狗儿和曾明浩?
答:是钱昱熹叫我们去干的,钱说以前杨狗儿和曾明浩请人把他和冯二砍了。······
3、张林于2010年6月28日9时的讯问笔录第2页,问:钱昱熹和曾明浩有无过节?
答:他们之间有矛盾,第一是钱昱熹在金玉满堂歌城和曾明浩、刘乾勇(杨松的小弟)发生过纠纷,第二是钱昱熹和冯二在油房沟被人用刀砍,钱昱熹认定是曾明浩指使丰都崽儿砍的。
问:李继江是否指使钱昱熹去杀曾明浩?
答:这个情况我不清楚。李继江曾经指使我和钱昱熹去报复过杨松的,但是一直没有成功。
4、郑安宏在2010年6月12日12时5分所作的讯问笔录第2页,问:钱昱熹为什么要喊你去帮忙弄曾明浩?
答:因为钱昱熹和曾明浩有矛盾。······
四、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曾明浩被杀案已有定性,并且,凭借现有证据,根本不能推翻以前的结论。具体论述如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6)渝三中法刑初字第29号及(2008)渝三中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均认定曾明浩之死是钱昱熹等人的报复杀人行为,以曾明浩之死及相关犯罪事实已经查明并定性,该两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予以维持,属于生效判决书,根据该两案的认定,曾明浩的死亡与李继江并无关系。并且,根据现有证据,由于存在重大矛盾,并不能推翻以前所作出的结论,并不能认定李继江指使钱昱熹杀害曾明浩。
五、关于申诉人李继江的供述系刑讯逼供,不是其真实意思,且该供述与其他被告人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说明如下:
在2010年11月23日,李继江被重庆市公安局专案组(以下称专案组)抓捕后,就叮着问曾明浩被杀的事,问了三次,申诉人一直都说我没有指使任何人伤害曾明浩,是钱昱熹私人报复去杀的曾明浩。过后,专案组的肖锋和向年还有一个姓王的警官说申诉人还比我们还要凶些吗,几个人一齐上把申诉人手和脚反铐在老虎凳上,先打申诉人头部、脸部,边打边说,你比我们还凶,还不老实,这样打了半小时,看申诉人不行了,又离开几十钟后,又打又问,你老实不,申诉人说我没有喊人伤害曾明浩,是钱昱熹的私仇,不关申诉人事。专案组看申诉人实在受不了,又松了下来,申诉人手脚动弹不得,没感觉,是专案组警官把申诉人手脚放在老虎凳前,又问申诉人,申诉人还是说我没有指使伤害曾明浩,隔了一个多小时后,又开始整申诉人,当时,申诉人已经是半昏迷状态。警官又问,我说主要是砍杨蒿的手脚,警官又问又打,申诉人没有办法就说,你们愿意啷个办就啷个办,申诉人遭不住了,专案组就把曾耀进、郑安宏、钱昱熹的事编成伪证事实,诬告在申诉人身上,后叫申诉人签字。后来有一天,专案组又把原来的四份材料烧了,又拿几份材料叫申诉人签字,其中一个拿起材料在我眼前晃了一下,又不准我看,我也不知道里面写些什么,就让我签字。
五、关于被告人钱昱熹为什么有时会供述曾明浩案系李继江指使的原因,良心发现之后又供述说曾明浩案与李继江无关。
通过多次会见申诉人得知,本案另一被告人陈树红一起在收购武隆仙女山的笋子,有商业上的竞争关系,如果李继江被抓了,陈树红一个人就可以垄断仙女山笋子的收购。陈树红找人给钱昱熹带信,叫钱昱熹把曾明浩被杀的事情推到李继江头上,陈树红给钱昱熹买套房子作为酬谢。这就是为什么钱昱熹把曾明浩被杀就说是李继江指使的。后来,钱昱熹觉得对不起李继江,于是在2010年6月12日10时10分所作的讯问笔录第2页,公安问钱昱熹为什么要叫郑安宏、曾耀进去教训曾明浩,钱昱熹这样回答:因为曾明浩是杨嵩的小弟,并且曾明浩和杨嵩把伤我和冯二的董二养起来了,我们找不到董二。······同时回答,曾明浩的事与李继江无关。
六、关于本案,请审监庭法官从以下细节考虑本案,相信贵庭会对本案作出正确的判决。
1、曾明浩被杀后,钱昱熹与张林是否向李继江汇报的问题,答案是没有汇报,理由如下:
如果李继江指使钱和张弄杨嵩的“脚脚爪爪”,“弄”了之后,钱、张必然会向李继江汇报此事,这是江湖基本的规矩,如果钱、张没有向李继江汇报此事,那就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李继江没有指使钱、张弄杨嵩的“脚脚爪爪”,没有指使钱去伤害曾明浩。特别是当各方面的证据都存在重大问题和重重矛盾的时候,通过侧面的分析往往能看出问题的真相。
张林在2010年10月15日19时的讯问笔录第6页,当公安问:你知道郑安宏杀死曾明浩后,你给李继江汇报这事没有?
张林答:我没有给他汇报,·······有可能钱昱熹早就给他汇报了的。
张林前一句话,非常明确告诉我们,曾明浩被杀这件事他没有向李继江汇报,再结合钱昱熹的所有供述,并没有钱给李继江汇报的事实和情节,在钱昱熹多达十六次的并且基本上每个细节都说得非常清楚的供述中,为什么没有向李继江汇报的事实和情节,那么,应该可以得出曾明浩被杀之事钱昱熹也没有向李继江汇报,既然钱与张都没有向李继江汇报这事,从而可以从另一侧面得出李继江应该没有指使钱伤害曾明浩,曾明浩的事正如钱昱熹自己所说,李继江与曾明浩的事无关。
2、曾明浩被杀后,作为本案直接的参与人钱昱熹与曾耀进是怎么离开武隆的,李继江是否用车将其送走。
关于曾明浩被杀后,钱昱熹与曾耀进是如何离开武隆的,为什么没打电话叫李继江送走呢,李继江当时有车,而是钱打电话叫涪陵的方伟与王聋子开车来接的。这个事情可以从钱昱熹的讯问笔录中得知。这个事实至少从侧面说明了李继江与曾明浩被杀的事无关。
3、曾明浩被杀后,李继江拿钱给钱昱熹的时间问题和为什么李继江拿钱给钱昱熹的问题
钱昱熹2007年12月29日4时30分讯问笔录第3页,问:在你逃跑期间,你和哪些人联系过?
答:有李继江,是2006年的热天,当时我在南川的······
钱昱熹2010年6月29日10时40分讯问笔录第2页,问:李继江为什么拿钱给你,拿钱给你的目的是什么?
答:我和李继江是朋友关系,我逃到南川没有钱了,向他借的,他才拿10000万钱给我。
从这两段对话可看出,(1)钱昱熹找李继江要钱的时间是2006年热天,离曾明浩被杀(2005年9月10日)已有近一年之久;(2)李继江给钱昱熹一万块钱是钱找李借的。
换个角度来说吧,如果真的是李继江指使钱昱熹杀害曾明浩,那么杀了曾明浩之后,钱所有的开支花费应该由李继江来承担,但是为什么在曾明浩被杀后一年左右,钱昱熹才给李继江打电话向其要跑路费,这了从情理上,逻辑上说不通的。
4、曾明浩被杀后,李继江是否有逃跑的行为。
结合本案所有案件事实,在曾明浩被杀后,李继江并没有任何变化,而是该干什么干什么,并没有逃跑或者其他反常的行为存在。这个行为可以从侧面证明与曾明浩案没有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法院判决李继江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同一证人在不同的时间所作的证言也相互矛盾。一、二审法院判决时无视这些矛盾,片面选择对申诉人不利的证据作为判决依据,从而得出与事实不符的错误结论;同时,本案的关键证人被告人钱昱熹供述曾明浩被杀案与申诉人李继江无关,曾明浩被杀系因自己(指钱昱熹)与曾明浩有矛盾而产生的报复杀人。这一供述与另一关键证人曾耀进、另一关键证人张林、郑安宏及申诉人的供述完全一致的,已经形成证据锁链,申诉人及其代理人认为这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凭些证据足以认定曾明浩被杀案的性质是钱昱熹因与曾明浩有矛盾而产生的报复杀人,而与申诉人李继江无关。请求再审法院能明察秋毫,纠正错误,对本案进行再审,还申诉人一个清白。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