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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诈骗罪辩护词-----重庆刑事律师网提供
特别说明:
辩护词(陈湘涉嫌诈骗案)
审判长、审判员:
陈湘涉嫌诈骗罪一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湘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晓红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湘犯诈骗罪的定性是准确的,但针对本案其他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湘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构成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
二、退一万步讲,合议庭认为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此条规定,由于被告人陈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个事实可以从陈湘的多次讯问笔录得到证实)因此可以从轻处罚。
三、请法庭量刑时考虑本案犯罪的起因,本案中,被告人陈湘的父亲身患肺癌,高昂的医疗费用让一个本身负债累累(陈湘读大学借了不少的钱,其妹读书也需要钱,其父陈仁锋长期生病不能领取正常的工资,其母梅建碧也没有工作,挣不到钱,医保中心报销的比例也不高等等)的家庭压在一个才出身社会不久的年轻人身上,再加上家庭的贫困使谈了几年的女友离开了自己,这些因素使被告人陈湘长期处于一种崩溃的边缘,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无意中看见了贴在新桥医院厕所里面制作医疗发票的广告,诱使被告人陈湘走上了这条诈骗的犯罪道路,接受这起案件后,辩护人同被告人进行长达七次的交流,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心底里愿意重新做人,非常乐意利用自己在医疗方面的特长继续为社会服务。同时,本案中被告人陈湘有别于其他长期以诈骗作为职业的罪犯,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因此,请求法庭在量刑予以认真考虑。
四、被告人陈湘就读于四川成都中医药大学,2007年2月到重庆市新桥医院实习,因其实习表现优异,于2007年7月留在新桥医院肾内科任助理护士,2008年任注册护士,由于工作突出,进一步进升为护师,再进一步升为责任组长,一直工作到
五、关于本案的犯罪金额,究竟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多少?后果怎样?
本案中,陈湘以其父的名义诈骗的次数为5次,分别为:第一次,2011年3.23日,诈骗金额为:33152.90元,第二次,2011年4·8日,金额为:28573.48元,第三次,2011年5·5日,金额:27524.05元,第四次,2011年6.21日,金额:30482.21元,第五次,2011年7.27金额为:21107.41元(本次未遂),从以上五次得出的金额为:140840.05元,但实际拨付的金额为119833.10元,
以陈钟文名义诈骗的次数为3次,金额为102577.21元,这个无异议。
以杜志全名义骗取医疗保险金62456.25元无异议。
以杜祥才名义骗取医疗保险金122098.74元未拨付无异议,由于这材料被告人陈湘担心出事,数额又这么大,搞得其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害怕报的次数多了出事,在把假发票交给其母梅建碧后经过慎重考虑,主动叫其母不要交这些材料去报账,因此应属犯罪中止。再加上本次没有造成损害,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对本次予以免除处罚。
关于2011年5月,孔祥林将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寄给陈湘叫其帮忙购买假发票的,骗取医疗保险金20452.88元,辩护人认为由于本次用假发票去报账,不管是犯意的提起,还是到医保中心报账,都是孔所为,陈湘在这次诈骗中起从属作用,应属从犯的地位,情节轻微,再加上已全额退赃,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后果。建议法庭对此次免除处罚。
另外,被告人陈湘及其亲属主动把涉案的三张银行卡交给公安机关,主动退赃十一万肆千伍佰三十八元(小写:114538元)。其中,梅建碧邮政卡,卡号:62109867370005799703,卡上金额为30968.21元,陈钟文邮政卡,卡号:6210986737000965222,卡上金额为46484.52元,杜志全邮政卡,卡号:6221886737015848585,卡上金额为36905.27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陈湘、梅建碧诈骗一案,既遂的金额为:263434.59元,但主动退赃十一万万肆千伍佰三十八元(小写:114538元),未遂的金额为:21107.41元(未拨付),犯罪中止的金额为:122098.74元(本款未拨付)。因此,给国家实际造成的损失为148896.59元,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六,被告人陈湘系初犯、偶犯,再加上被告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如果对其轻判,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七、最后,辩护人有个小小建议,望能得到公诉机关与合议庭的理解。建议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陈钟文与杜志全的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陈湘与梅建碧不分主犯与从犯,这样也许更符合本案的事实,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本案中,被告人陈钟文、杜志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本案中,陈钟文、杜志全考虑到被告人陈湘父亲长期患病,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出于一种同情与可怜把医保证借给了被告人陈湘与梅建碧,在出借医保证时,陈仲文、杜志全与陈湘、梅建碧并没有商量如何实施诈骗,如何到医保中心去报账,他们对被告人拿医保卡去做什么,怎样做非常模糊,并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同时,他们并没有要求什么回报,也没有共同商量这件事成功后自己得到什么好处,最后造成现在这种法律后果也是没有想到的。再加上陈钟文与杜志全是一个地地道道农民,只知道种地,知识文化缺乏,对罪与非罪没有正确的认识,才做出上述错事,从这些细节上可以看出,再加上根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因此,鉴于陈钟文、杜志全的行为建议公诉机关撤回对陈钟文与杜志全的起诉,同时建议对被告人陈湘与梅建碧不分主犯和从犯,对被告人的处理更符合本案事实,更符合法律的精神,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综上所述,陈湘、梅建碧诈骗一案,请法庭量刑考虑以下情节:一是本案犯罪的起因系被告人陈湘父亲身患癌症,家庭困难所致;二是本案实际给国家造成的损失148896.59元(既遂的金额为:263434.59元,被告人陈湘及其亲属主动把涉案的三张银行卡交给公安机关,主动退赃十一万肆千伍佰三十八元,因此,给国家实际造成的损失为148896.59元);三是考虑被告人亲属主动退赃十一万肆千伍佰三十八元的事实;四是被告人陈湘在明知是公安机关的人员找自己的情况下,毅然决然主动找上门去,应属自动投案,再加上其如实供述,其行为应属自首;五是被告人陈湘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低,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六是辩护人建议公诉机关撤回对陈钟文与杜志全的起诉,同时对被告人陈湘与梅建碧不分主从,这样可能更符合本案事实。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律 师:李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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