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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诈骗罪辩护词-----重庆刑事律师网提供

信息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3-07-18   点击数:
摘要:陈某某诈骗罪辩护词-----重庆刑事律师网提供

特别说明: 以上精彩辩护词系重庆刑事律师、重庆刑事律师事务所、重庆知名刑事律师李晓红律师撰写并提供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辩护词中所涉及的具体人名系化名,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辩护词(陈湘涉嫌诈骗案)

 

审判长、审判员:

 

陈湘涉嫌诈骗罪一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湘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晓红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湘犯诈骗罪的定性是准确的,但针对本案其他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湘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构成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1723日下午5过,陈湘当时在南坪,与其妹与妹夫相约一起吃晚饭,刚到一家烤鱼店,陈湘就接到重庆新桥医院护士长黄唯麟的电话,告诉陈湘医院有个紧急会议,叫陈湘回去开会,陈湘当时不知道情况,以为是自己管理的病人出现了什么大问题,于是就打电话问自己组下的两个组员张林和王琴,陈湘问张琴:你晓不晓得护士长开紧急会议是啥子原因。张琴当时也不知道,就问科室同事邹倩,周倩告诉张琴说:我也不清楚,当时护士长说,任何人问起陈湘的事情都说不晓得。然后张琴把这些话告诉陈湘,说:周倩说护士长说别人问你的问题都说不回答,开会可能跟你个人事情有关。陈湘这时已经明白,自己骗保的事情已经败露,知道是公安来找自己来了,打完电话后,陈湘就告诉其妹,医院没什么事,是骗保的事,应该是公安局的人来找自己。其妹与妹夫叫陈湘把饭吃了再走,但陈湘说,争取快点赶回去把骗保的事情向公安机关说清楚,留也留不住,其妹和妹夫就送陈湘到车站坐车,由于雨太大了,等了很久都没等到出租车,最后坐的摩托车赶回医院。这就是陈湘归案前所发生的事,以上事实有陈湘的妹妹的证言和重庆新桥医院的护士张林和王琴的证言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1222,法发(201060号,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陈湘明知自己骗保的事情已败露,公安局的人来找(抓)自己,陈湘不但没有逃避,而是饭也不吃,非常及时赶回医院,供述自己的情况。辩护人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刑,同时由于被告人陈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构成自首。

二、退一万步讲,合议庭认为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此条规定,由于被告人陈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个事实可以从陈湘的多次讯问笔录得到证实)因此可以从轻处罚。

三、请法庭量刑时考虑本案犯罪的起因,本案中,被告人陈湘的父亲身患肺癌,高昂的医疗费用让一个本身负债累累(陈湘读大学借了不少的钱,其妹读书也需要钱,其父陈仁锋长期生病不能领取正常的工资,其母梅建碧也没有工作,挣不到钱,医保中心报销的比例也不高等等)的家庭压在一个才出身社会不久的年轻人身上,再加上家庭的贫困使谈了几年的女友离开了自己,这些因素使被告人陈湘长期处于一种崩溃的边缘,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无意中看见了贴在新桥医院厕所里面制作医疗发票的广告,诱使被告人陈湘走上了这条诈骗的犯罪道路,接受这起案件后,辩护人同被告人进行长达七次的交流,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心底里愿意重新做人,非常乐意利用自己在医疗方面的特长继续为社会服务。同时,本案中被告人陈湘有别于其他长期以诈骗作为职业的罪犯,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因此,请求法庭在量刑予以认真考虑。

四、被告人陈湘就读于四川成都中医药大学,20072月到重庆市新桥医院实习,因其实习表现优异,于20077月留在新桥医院肾内科任助理护士,2008年任注册护士,由于工作突出,进一步进升为护师,再进一步升为责任组长,一直工作到2011723被抓。在工作中多次被评为“优秀护士”“星级护士”撰写论文6篇,并获得第三军医大学护理成果叁等奖一次。这些事实有重庆市新桥医院肾内科护士长黄唯麟女士的证词作为证据。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五、关于本案的犯罪金额,究竟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多少?后果怎样?

本案中,陈湘以其父的名义诈骗的次数为5次,分别为:第一次,20113.23日,诈骗金额为:33152.90元,第二次,20114·8日,金额为:28573.48元,第三次,20115·5日,金额:27524.05元,第四次,20116.21日,金额:30482.21元,第五次,20117.27金额为:21107.41元(本次未遂),从以上五次得出的金额为:140840.05元,但实际拨付的金额为119833.10元,201172721107.41元未拨付。同时,邻水县医疗保险局于2011年十月十二日出据的证明证实,陈仁峰实际在新桥医院住院五次,按医疗保险政策应报销住院医院费用为42438.92元,因此,陈湘以其父陈仁峰名义诈骗的金额为:140840.05—42438.92=98401.13元(在98401.13元中,有21107.41元未拨付,属未遂,因此实际造成的损失为77293.72元)。

以陈钟文名义诈骗的次数为3次,金额为102577.21元,这个无异议。

以杜志全名义骗取医疗保险金62456.25元无异议。

以杜祥才名义骗取医疗保险金122098.74未拨付无异议,由于这材料被告人陈湘担心出事,数额又这么大,搞得其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害怕报的次数多了出事,在把假发票交给其母梅建碧后经过慎重考虑,主动叫其母不要交这些材料去报账,因此应属犯罪中止。再加上本次没有造成损害,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对本次予以免除处罚。

关于20115月,孔祥林将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寄给陈湘叫其帮忙购买假发票的,骗取医疗保险金20452.88元,辩护人认为由于本次用假发票去报账,不管是犯意的提起,还是到医保中心报账,都是孔所为,陈湘在这次诈骗中起从属作用,应属从犯的地位,情节轻微,再加上已全额退赃,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后果。建议法庭对此次免除处罚。

另外,被告人陈湘及其亲属主动把涉案的三张银行卡交给公安机关,主动退赃十一万肆千伍佰三十八元(小写:114538元)。其中,梅建碧邮政卡,卡号:62109867370005799703,卡上金额为30968.21元,陈钟文邮政卡,卡号:6210986737000965222,卡上金额为46484.52元,杜志全邮政卡,卡号:6221886737015848585,卡上金额为36905.27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陈湘、梅建碧诈骗一案,既遂的金额为:263434.59元,但主动退赃十一万万肆千伍佰三十八元(小写:114538元),未遂的金额为:21107.41元(未拨付),犯罪中止的金额为:122098.74元(本款未拨付)。因此,给国家实际造成的损失为148896.59元,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六,被告人陈湘系初犯、偶犯,再加上被告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如果对其轻判,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七、最后,辩护人有个小小建议,望能得到公诉机关与合议庭的理解。建议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陈钟文与杜志全的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陈湘与梅建碧不分主犯与从犯,这样也许更符合本案的事实,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本案中,被告人陈钟文、杜志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本案中,陈钟文、杜志全考虑到被告人陈湘父亲长期患病,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出于一种同情与可怜把医保证借给了被告人陈湘与梅建碧,在出借医保证时,陈仲文、杜志全与陈湘、梅建碧并没有商量如何实施诈骗,如何到医保中心去报账,他们对被告人拿医保卡去做什么,怎样做非常模糊,并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同时,他们并没有要求什么回报,也没有共同商量这件事成功后自己得到什么好处,最后造成现在这种法律后果也是没有想到的。再加上陈钟文与杜志全是一个地地道道农民,只知道种地,知识文化缺乏,对罪与非罪没有正确的认识,才做出上述错事,从这些细节上可以看出,再加上根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因此,鉴于陈钟文、杜志全的行为建议公诉机关撤回对陈钟文与杜志全的起诉,同时建议对被告人陈湘与梅建碧不分主犯和从犯,对被告人的处理更符合本案事实,更符合法律的精神,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综上所述,陈湘、梅建碧诈骗一案,请法庭量刑考虑以下情节:一是本案犯罪的起因系被告人陈湘父亲身患癌症,家庭困难所致;二是本案实际给国家造成的损失148896.59元(既遂的金额为:263434.59元,被告人陈湘及其亲属主动把涉案的三张银行卡交给公安机关,主动退赃十一万肆千伍佰三十八元因此,给国家实际造成的损失为148896.59元);三是考虑被告人亲属主动退赃十一万肆千伍佰三十八元的事实;四是被告人陈湘在明知是公安机关的人员找自己的情况下,毅然决然主动找上门去,应属自动投案,再加上其如实供述,其行为应属自首;五是被告人陈湘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低,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六是辩护人建议公诉机关撤回对陈钟文与杜志全的起诉,同时对被告人陈湘与梅建碧不分主从,这样可能更符合本案事实。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师:李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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