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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之抢劫辩护词(一审辩护成功获缓刑)

信息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01-03   点击数:
摘要:辩护词(张钢涉嫌抢劫罪案) 审判长、审判员:张钢涉嫌抢劫罪一案,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已接受张钢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晓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所有的卷

 

 

辩护词(张钢涉嫌抢劫罪案)

 

审判长、审判员:

张钢涉嫌抢劫罪一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已接受张钢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晓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所有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钢犯抢劫罪的定性是准确的,但针对本案的其他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钢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属抢劫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十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刑法》第23条也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被告人张钢在实行抢劫过程中,由于受害人呼喊,其未实际取得财物,并未给财物所有人造成损产损害,同时也没有给受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因些,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抢劫未遂。

二、请法院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张钢犯罪的起因。

本案中被告人张钢犯罪起因有别于其他犯罪起因,张钢女朋友李雪怀孕了,对于未成年且没有任何经历的张钢来说,不亚于一场地震,手足无措,不知道怎么去处理,怎么去面对,不知道要花多少钱,这时的张钢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这些事情又不敢跟父母说,不敢伸手向父母要钱,害怕父母的责骂,同时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一时冲动、一时糊涂才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辩护人非常同意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钢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时只有十六岁零三个月。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辩护人也同意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

五、被告人张钢父母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张钢已取得本案被害人熊静的谅解,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案中,被害人熊静综合本案有关情况,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抢劫时的情节以及对自己所造成的伤害非常轻微等情况,向法院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张钢给予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在谅解书中也陈述了张钢父母积极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情况,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718条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8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六、被告人张钢系初犯、偶犯,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对于初犯,犯罪性质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因此,请求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七、被告人张钢生于1995125,犯罪时仅仅16岁零3个月,系重庆市工业学校建筑工程施工专业20115班的学生,在案发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与其进行了多次交流并对其进行了教育,张钢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也作了深刻的检讨,愿意彻底改过自学,重新做人,非常希望自己能重新回到学校,努力学习自己原来学习的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做一个对社会、对国家有用的人。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钢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抢劫又系事出有因,事后又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再加上被告人又系初犯、偶犯,最后,被告人张钢已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彻底改过自学,重新做人,愿意用自己的劳动和汗水去创造美好的生活。以上情节,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师:李晓红律师

 

 

特别说明: 以上精彩辩护词系重庆刑事律师、重庆刑事律师事务所、重庆知名刑事律师李晓红律师撰写并提供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辩护词中所涉及的具体人名系化名,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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