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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律师网介绍卖淫二审辩护词(获改判)

信息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01-03   点击数:
摘要: 特别说明: 以上精彩辩护词系重庆刑事律师、重庆刑事律师事务所、重庆知名刑事律师李晓红律师撰写并提供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辩护词中所涉及的具体人名系化名,如有雷同,

特别说明: 以上精彩辩护词系重庆刑事律师、重庆刑事律师事务所、重庆知名刑事律师李晓红律师撰写并提供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辩护词中所涉及的具体人名系化名,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黄昌平介绍卖淫(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黄昌平涉嫌介绍卖淫罪一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已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晓红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阅了本案有关案卷材料,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黄昌平介绍卖淫一案,实际上是由钟祥波、黄小芹组织卖淫案所引伸出来的,它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中,共同犯罪人除黄昌平外,还有钟祥波、黄小芹、马瑞丽、柯玉叶。在这个案件中,钟祥波、黄小芹是老板,是指挥者和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黄昌平、马瑞丽等按照老板的旨意完成工作,是遵从者,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时没有理清上述主犯和从犯关系,以致作出了对上诉人量刑过重的刑事处罚。对于从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此也有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具体理由如下:

1不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还是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的事项都认定黄昌平卖淫是在钟祥波、黄小芹的组织下介绍卖淫女马瑞丽、柯玉叶到重庆市渝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等地卖淫的,显而易见:上诉人黄昌平在介绍卖淫案处于从犯地位。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8月至20105月期间,被告人黄昌平在钟祥波、黄小芹(均另案处理)的组织下,先后在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附近一租赁房和重庆市高新区科苑五街嘉美楼2单元4-3租赁房内,采取用手机联系嫖客的方式,介绍卖淫女马瑞丽、柯玉叶到重庆市渝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等地卖淫。一审法院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098月至2015月期间,被告人黄昌平在钟祥波、黄小芹(均另案处理)的组织下······采用手机联系嫖客的方式,介绍卖淫女马瑞丽、柯玉叶·······等地卖淫。

2、关于上诉人黄昌平的身份问题,黄昌平不是单独一个人卖淫和介绍卖淫,其身份是钟祥波、黄小芹手下的小姐,钟祥波、黄小芹是老板,起组织、指挥作用,黄昌平不管是打电话联系嫖客也好,还是将自己卖淫过的嫖客介绍给其他姐妹也好,都是按照老板的要求和旨意去做的,说得更清楚一点是一种“职务行为”,这个事实可以从以下得到证实:(1)、钟祥波于201010191740分在渝北公安分局所作的讯问笔录第二页,问:你所参与的案件中有哪些同案人?答:除了我自己,还有我老婆黄小芹,以及我手下的妹儿:马瑞丽、黄昌平、柯玉叶。问:你们这些同案之中,谁是组织指挥者,谁是老大?答:我就是组织指挥者,我就是老大。另外,钟祥波还供述,总的来说,我就是负责教会小姐如何用鸽子血装处女卖淫,然后就是去找一些有钱人的电话号码给我手下的小姐。我老婆黄小芹主要负责收钱管账和给手下的小姐做饭。我手下的小姐马瑞丽、黄昌平、柯玉叶主要就是打电话给一些老板,然后用鸽子血装处女卖淫。小姐每次卖淫之后就会把钱拿回来交给我老婆或者是我,然后记在他们各自的账本上,小姐每次卖淫所得的钱她们自己分40%,我得60%,我们说好年底分钱。(2)、黄小芹的讯问笔录也作了钟祥波基本一致的供述;黄小芹还提到钟祥波还为小姐办了假学生证用来冒充处女;(3)、马瑞丽2010621020分讯问笔录第4页中上,钟二(指钟祥波)和黄小芹夫妻是老板,钟二主要负责前期,他把事情安排好后交由黄小芹来管理,嫖客的电话资料是他提供的,他还把重庆做这行的介绍给黄小芹认识,让他们可以把相互的资料共享,同时也相互介绍业务,黄小芹主要负责管理我和黄昌平、柯玉叶。我们平时做业务的钱都交由她保管,平时的开支都是她在拿钱······另外,她还要买装处女用的白矾、海棉球、鸽子血这些东西。我和钟二谈的是三七分账,他和黄小芹得七分,我得三分,还有就是我把自己卖淫过的嫖客介绍给黄昌平,黄昌平得六分,剩下的四分由我和黄小芹三七分(第5页上);装处女卖淫是我在深圳的时候钟二教我的,黄昌平、柯玉叶是我和钟二教的。(4)、黄昌平讯问笔录2011812930分第2页,主要是黄小芹或者钟祥波安排我们出去卖淫,嫖客都是他们联系好了的,我和柯玉叶、马瑞丽一起平时也会打电话负责联系嫖客,嫖客的联系电话都是黄小芹和钟祥波他们从外面拿回来给我们的。就好比我介绍马瑞丽出去卖淫的话,马瑞丽就得就得七成,剩下的三成就由我和黄小芹平分,但马瑞丽得的那七成也要跟黄小芹分。(5)、柯玉叶2010691115分询问笔录第2页,柯说,其中,钟祥波、黄小芹夫妇是老板,我和马瑞丽、黄昌平是他们手下卖淫的小姐。我和马瑞丽、黄昌平几人主要是联系嫖客做业务,同时我们之间也会相互介绍业务给对方。

3、黄昌平介绍卖淫案,嫖客的联系方式都来源于钟祥波、黄小芹。1)、钟祥波于201010191740分在渝北公安分局所作的讯问笔录······然后就是去找一些有钱人的电话号码给我手下的小姐。(2)、马瑞丽2010621020分讯问笔录第4页中上,钟二(指钟祥波)和黄小芹夫妻是老板,钟二主要负责前期,他把事情安排好后交由黄小芹来管理,嫖客的电话资料是他提供的,他还把重庆做这行的介绍给黄小芹认识,让他们可以把相互的资料共享,同时也相互介绍业务。(3)、黄昌平讯问笔录2011812930分第2页,······,嫖客的联系电话都是黄小芹和钟祥波他们从外面拿回来给我们的。

4、介绍卖淫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卖淫费和介绍费)主要是钟祥波、黄小芹获得,卖淫者、介绍人只得一小部分,因此,也可得出黄昌平在介绍卖淫案中的从犯地位。1)、马瑞丽2010621020分讯问笔录:我和钟二谈的是三七分账,他和黄小芹得七分,我得三分,还有就是我把自己卖淫过的嫖客介绍给黄昌平,黄昌平得六分,剩下的四分由我和黄小芹三七分(第5页上);(2)、黄昌平讯问笔录2011812930分第2页:······就好比我介绍马瑞丽出去卖淫的话,马瑞丽就得就得七成,剩下的三成就由我和黄小芹平分,但马瑞丽得的那七成也要跟黄小芹分。卖淫所得大概50万左右,在2009年春节回家,黄小芹才给黄昌平捌仟元,另外,因为家里有事才又给了两仟元。一共才得了一万元,这一万元主要是黄昌平卖淫所购得的收入,由于介绍卖淫是钟祥波、黄小芹分配给黄昌平的工作任务,介绍卖淫根本就没有多少收入或者没有收入。从赃物的分配上也可以看出钟祥波、黄小芹与黄昌平的主从关系(这个事实有黄小芹的供述,黄昌平的供述相互印证)。

5、介绍卖淫是上诉人黄昌平在钟祥波、黄小芹分配得黄小芹的工作任务,黄昌平介绍卖淫是遵从老板的旨意,黄昌平处于从犯地位,如果上诉人黄昌平不把嫖客介绍给其他姐妹,就会受到钟祥波、黄小芹的打骂。(此事实见黄昌平于2011812930分第四次讯问笔录第5页下面,问:那你为什么要介绍别人卖淫?答:如果我们联系不上卖淫业务,会被黄小芹和钟祥波骂)。

5、在介绍卖淫及卖淫过程中,装处女卖淫的白矾、海棉球、鸽子血这些东西都是钟祥波、黄小芹购买。各种生活物资,包括租房,吃饭,看病,化妆费用等都是钟、黄(小芹)购买。这些事实有钟祥波、黄小芹、马瑞丽、黄昌平等的供述为证。

二、请二审法院量刑考虑在本案中钟祥波、黄小芹的地位和作用与黄昌平所起的作用作一个对比,在给黄昌平定罪量刑时考虑其组织者钟祥波、黄小芹的刑期。本案中钟祥波、黄小芹的犯罪情节,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果以及获取赃款的数额不知比被告人黄昌平高出多少多少倍而钟祥波犯组织卖淫罪被九龙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黄小芹犯组织卖淫罪被九龙坡法院判处五年六个月,而一审法院却判处犯罪情节、地位、犯罪后果不知比钟、黄轻多少倍的上诉人黄昌平有期徒刑五年,难道中国法制就没有一个真正的量刑标准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一条量刑指导原则,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同时,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指导原则,也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作出对上诉人公正的刑罚。

三、请二审法院量刑时考虑犯罪的起因,上诉人黄昌平卖淫及介绍卖淫的过程,实际是一起逼良为娼的血泪史。黄本身是这个案件的受害人,首先,让我们看看黄昌平是如何到重庆走上这条违法犯罪的道路的,钟祥波老婆黄小芹在浙江绍兴打工与黄昌平认识,两个人关系还不错,2008黄小芹离开工厂,没有多久,黄小芹又回到绍兴并找到黄昌平,叫黄昌平跟她到重庆打工,说重庆那边的钱好找些,实际上是有预谋的叫黄昌平到重庆去卖淫,但在当时,黄昌平太单纯了,根本不知道这些,只以为跟黄小芹关系好,对方不会骗自己,就答应了黄小芹的要求,黄小芹叫黄昌平先走,说自己还有其他事要处理,(到后来得知,实际上找另外的卖淫女柯玉叶这是后话),到重庆后,其夫钟祥波到机场接的黄昌平,把黄昌平接到其住处后,假装带黄出去逛逛的时候,找人把黄的身份证及随身衣物藏起来,逼黄卖淫,但黄一直没答应,钟祥波又找其他人来做黄的工作,也没答应,这时钟祥波就换了一种方法,叫黄打电话找嫖客,一个月2000块,不出去卖淫,由于黄年幼无知,不知这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就答应了。由于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找不到业务,后来某一天,马瑞丽出去后,只有钟黄两人时,钟借机强奸了黄,由于年幼无知,不知如何保护自己,当时由于没有电话,也没有钱,时时处处有人跟着也没有机会报警,最后这件事不了了之,钟的这一行为逼迫黄昌平走上了卖淫的这条道路(这个事实见2011812930黄昌平第四次讯问笔录第5页)。上诉人黄昌平平时家教很严,品行端正,之所以走上这种犯罪道路,受不良朋友的欺骗与胁迫所致。请二审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一审判决没有考虑黄昌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建议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

五、被告人黄昌平系初犯、偶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一审法院在量刑没有予以考虑,请求二审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黄昌平介绍卖淫案由于一审法院没有考虑黄昌平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按照从犯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再加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系初犯、偶犯,同时结合上诉人走上犯罪系黄小芹诱骗所致,上诉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相对较低,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现在,上诉人黄昌平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改过自新,建议二审法院对其改判缓刑,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师:李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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