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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律师网之涉嫌强奸辩护词(辩护成功获缓刑)

信息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01-03   点击数:
摘要: 特别说明: 以上精彩辩护词系重庆刑事律师、重庆刑事律师事务所、重庆知名刑事律师李晓红律师撰写并提供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辩护词中所涉及的具体人名系化名,如有雷同,

特别说明: 以上精彩辩护词系重庆刑事律师、重庆刑事律师事务所、重庆知名刑事律师李晓红律师撰写并提供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辩护词中所涉及的具体人名系化名,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辩护词(刘国华涉嫌强奸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刘国华涉嫌强奸一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已接受刘国华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晓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所有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国华犯强奸(未遂)罪的定性是错误的,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更为恰当,同时针对本案的其他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国华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更为恰当。理由如下:

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强行奸淫)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国华不具具有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强行奸淫)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强奸受害人的行为,理由如下:通过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被告人明确告诉辩护人,其不想强行与李俊发生性关系当然,如果受害人在愿意的情况下,被告人是不排斥的。2、被告人在2012526日在渝中区大坪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第四页这样陈述的,问:如果李俊不愿意和你发生性关系,你怎么办?答:如果李俊不干,我不会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当天我就是见她不愿意,后来我就停手离开了她的房间。3、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来看,被告人仅实施了抱、轻微抚摸、亲吻的动作,并没有做与强奸受害人必不可少的直接动作,没有用暴力去脱受害人的裤子,也没有脱自己的衣裤(这个事实从受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自身的陈述可以看出),从这些动作、行为可以真实的反映出被告人当时的主观状态,确实不想强行与李俊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二、本案是一起因爱而错误表达的强制猥亵妇女案。

本案中,被告人系重庆市武隆县平桥中学教师,2007年与女朋友分开后,比较苦闷,2008年李俊分配到平桥中学,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和了解,被告人喜欢上了李俊,出于自卑的心理,一直不敢向受害人表达,后来李俊结婚了,被告人只好把这种喜欢和爱悄悄的埋在心里,一直到现在,今年523日晚上,被告人喝了4瓶啤酒,准备回房间睡觉,由于房间钥匙被另一个同事拿走了,进不了房间,同时无意中又看见受害人李俊的房间开起的,便进了受害人房间,由于被告人一直喜欢着受害人,再加上酒精的刺激和作用,一时无法控制自己的情感,一时冲动作出不该作出的拥抱、抚摸、亲吻动作。请法院量刑时考虑被告人与上述行为与那些一贯以猥亵妇女为乐的犯罪分子区别对待。

三、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相对比较轻微,并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案中,被告人在实施强制猥亵过程中,虽然违背受害人意志进行了拥抱、抚摸、亲吻的运作,但我们从被告人供述和受害人陈述可以看出,被告人每进行一个动作,受害人只要一阻止,被告人就没有再继续进行下去。这些犯罪情节与其他动不动就采取殴打、捆绑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区别。

四、本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案中,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在工作中也踏踏实实,兢兢业业,在学校不管是学校领导还是一般教师,对其评价都非常好,在道德上也是非常好的,从来没有对其他教师和学生进行过类似行为,这次犯罪,纯属一时冲动,作出不该作出的行为,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刘国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多次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建议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已取得受害人谅解,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受害人李俊结合本案有关情况,考虑到并没有自己造成严重的,无可挽回的损失,再加上被告人本身的家庭情况,其父已六十几岁高龄,身患各种疾病,出具了原谅书,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刘国华已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已写了多封向受害人李俊致歉的信和认罪悔罪的信。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八、由于被告人母亲已去世,其父亲已六十几岁高龄,身患各种疾病,无人照顾,请法院量刑时也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本案按强制猥亵妇女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可能更恰当一些,请法院予以考虑;同时,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鉴于本案情节轻微,鉴于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鉴于受害人的谅解,鉴于被告人良好认罪悔罪态度,鉴于法律使人向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因些,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谢谢。

 

  师:李晓红律师

 

特别说明: 以上精彩辩护词系重庆刑事律师、重庆刑事律师事务所、重庆知名刑事律师李晓红律师撰写并提供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辩护词中所涉及的具体人名系化名,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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