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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律师网之抢劫杀人获轻判辩护词

信息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01-03   点击数:
摘要: 辩护词(李科涉嫌抢劫罪案) 审判长、审判员:李科涉嫌抢劫一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李科父亲的委托,指派李晓红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

 

 

 

辩护词(李科涉嫌抢劫罪案)

 

审判长、审判员:

李科涉嫌抢劫一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李科父亲的委托,指派李晓红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有关案件材料,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定性没有意见,同时,由于本案两被告的过失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邬吉杨死亡的严重后果,作为本案被告人李科的辩护人对此表示深深的歉意,并代表李科及其家人表示深深的哀悼,其亲属愿意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现针对本案其他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以下几个重要的情节:1、本案是如何引起的?被告人陈国鸿第一次讯问笔录(20111013945分至1150)第三页最上面,陈国鸿说的:我就对李科说,这个商店有点偏,晚上可能没得人,我们晚上来偷点东西。陈国鸿第二次讯问笔录(20111021955分至1301分)第三页中间,问:你和李科为什么要去抢劫南岸区南桥头的一个副食店?陈国鸿答:因为在这次抢劫之前我在这家副食店买东西时,趁守店的老头不注意的时候我将店里柜子上的十几个康师傅盖拿走了,瓶盖上有再来一瓶的奖励。我就觉得这家副食店比较偏僻,很好偷,再加上我和李科身上都没钱了,所以我就提议晚上去偷。第四页中下部分,陈国鸿对李科说:刚才买烟的副食店比较偏僻,很好偷,而且上次我也是在这家副食店偷的康师傅饮料瓶盖,今天晚上我们就去偷。被告人李科的讯问笔录也多次印证了这一说法,李科讯问笔录第二次(201110221955分至2130分)第三页最下面,问:你和陈国鸿为什么要到这家副食店里去偷东西?答:因为我和陈国鸿身上都没钱了,陈国鸿就提议晚上去偷,我也答应了,而且陈国鸿说他曾经也在这家副食店偷过康师傅饮料瓶盖。第四页的最下面也有同样的陈述:陈国鸿买完烟后就对我说,刚才我买烟的副食店比较偏僻,很好偷,而且上次我也是在这家副食店偷的康师傅饮料瓶盖,今天晚上我们就去偷。从以上证据,不管是陈国鸿的供述,还是李科的供述,两者的供述完全一致,我们可以看出,本案造成被害人邬吉杨老人死亡不可回避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有了偷副食店的这样一个行为,这个行为直接导致后面演化为抢劫,而这个行为的提起,至始至终都是被告人陈国鸿提起的,被告人李科在犯案过程中仅仅起着服从或者遵从的角色。从被告人陈国鸿和李科的生活经历来看,陈国鸿有着非常丰富的作案经历,而李科虽然年龄比陈国鸿大一点,却是一个单纯得不能再单纯的一个孩子,由于单纯,再加上年纪小,没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对于陈国鸿的提议和教唆,没有做出应有的回绝。2在被告人进入副食店的时候,是陈国鸿叫李科用刀把薄膜划型进去的话。(此事实见陈国鸿201110219时光55分第二次讯问笔录的第四页第一排3、是谁提议用绳子把老人绑住再拿东西?当时陈国鸿是这样说的:“我就想到之前我在河边捡的一根绳子,我就说把老头绑起控制好后我们再拿东西。”(此事实见陈国鸿201110219时光55分第二次讯问笔录的第四页第六排、第七排)4、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李科从侧面听见里面有人打鼾的声音,就对陈国鸿说,里面有人,我们走吧,不偷了。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被告人李科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没有刻意去偷去抢的主观意愿,有的只是被动的服从。案件之所以发展到后面一步,造成后面严重的后果,又一次体现了陈国鸿的“教唆能力”,在被告人李科提出,不偷了,我们走吧,陈国鸿说:“没什么,我们动作轻点就行了”。致使盗窃的下一步工作继续进行,最后导致抢劫,并最终造成老人的死亡,从这一细节可以看出来,对本案后果的产生陈国鸿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5、在抢劫过程中,对副食店翻箱倒柜的也是陈国鸿(此事实见陈国鸿201110219时光55分第二次讯问笔录第四页第16排到21排);5、本案中,用绳子绑住被害人手脚的行为的行为主观恶性高于李科用毛巾堵嘴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在两被告人抢劫完毕离开副食店时,被害人邬吉杨并没有死亡,还在呼吸,由于被告人陈国鸿绑住了被害人的双手、双脚,使被害人丧失了自救能力,这对被害人的死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6、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李科并没有对被害人实行殴打或者其他虐待行为。其主观恶性有别于其他恶性案件,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力相对较小。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特别提醒法庭注意:本案中,我们不能片面单纯的认为被害人邬吉杨老人的死亡就是由于李科用毛巾堵住老人的嘴所造成的,我们应该全面、客观的认识这个问题,有些结果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案就是典型的多因一果,比如本案中,当被告人李科和陈国鸿离开时,都听见了邬吉杨老人还在呼吸,还在喘气,说明李科用毛巾堵住老人的嘴并没有完全让其不能呼吸,本案致使被害人邬吉杨老人死亡最关键的地方是因为老人手脚被被告人陈国鸿用绳子绑住,全身不能动弹,使被害人失去了自救能力,时间长了才造成老人呼吸的衰竭,这对被害人的死亡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个作用不容忽视。如果从主观恶性上看,被告人陈国鸿最先用绳子绑住邬吉杨老人的行为是一种主动的,带有进攻性的行为,在抢劫中作用是高于李科的行为的,李科用毛巾堵住被害人的嘴完全是一种配合陈国鸿抢劫所作辅助行为,对抢劫来说起辅助作用。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本案被害人邬吉杨老人的死亡是由于两被告疏忽大意过失所引起的,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本案中,两被告人都系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对各种事情的判断不足,以致造成这种严重的后果。

四、被告人李科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多次讯问笔录与事实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建议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五、犯案时被告人李科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这一点与公诉机关意见是一致的)。

被告人李科生于1993315日,案发时间是200987日,案发时被告人李科只有16岁多一点,符合《刑法》第十七条第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建议法庭在量刑时本着这个原则,从有利于被告人李科成长,有利于李科改造,治病救人的原则给予轻判。

七、被告人李科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并不深,在此案件中,只是受不良朋友的唆使而成为罪犯。被告人李科平时不管在学校还是家里,还是在社区,都对其有较好的评价,建议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此事实见2012221日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石壕社区证明)。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科在本案中既不是犯罪的提起者,也不是犯罪的积极参参与者(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划开薄膜是陈国鸿叫李科做的,主张用绳子绑住老人再拿东西是陈国鸿说的,李科看见副食店有人说不偷了,叫其继续偷也是陈国鸿叫的,用绳子绑住老人手脚这也是被告人陈国鸿所为,在抢劫过程中,对副食店翻箱倒柜的也是陈国鸿),被告人李科又是初犯、偶犯,同时,被害人邬吉杨老人的死亡系被告人疏忽大意过失造成,主观恶性并不深,再加上又系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建议对其在法律最低刑以下进行处罚。谢谢。


 

   师:李晓红律师


 

 

 

特别说明: 以上精彩辩护词系重庆刑事律师、重庆刑事律师事务所、重庆知名刑事律师李晓红律师撰写并提供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辩护词中所涉及的具体人名系化名,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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