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
热点资讯
执业机构: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李晓红律师
电  话: 150-2351-0066
邮  箱: 444905430@qq.com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金融城T3栋25楼(如要面谈请提前电话预约)
刑事辩护技巧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技巧

重庆刑事律师之盗窃罪辩护词(论述盗窃罪与诈骗罪之区别与联系)

信息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01-03   点击数:
摘要:重庆刑事律师之盗窃罪辩护词(论述盗窃罪与诈骗罪之区别与联系)

 

 

 

 

邓益富涉嫌盗窃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邓益富涉嫌盗窃罪一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已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李晓红律师作为其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查阅了本案所有的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结合法庭调查,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邓益富犯盗窃罪不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邓益富的行为定诈骗罪更为准确。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邓益富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定诈骗罪更符合本案事实,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告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被害人有处分财产行为的是诈骗,被害人没有处分财产行为的是盗窃。什么是被害人处分财产?按照相关刑法理论,是指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同时,按相关理论,被害人的处分行为,只要是使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行为或者第三者占有就够了,并不要求被害人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另外,处分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而且还包括不作为,容忍类型的处分行为。根据以上关键点,我们来看看本案中,被害人(被告人称羊儿)是否有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

在论述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理一理被告人邓益富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整个过程。(1)被告人同伙以认老乡搭便车的方式骗被害人上车(牵羊);(2)被告人同伙以买水或买烟为借口,离开小车,回来说捡到一个红包,里面有几千元现金与银行卡;叫受害人不要开腔,说见者有份;(3)被告人同伙以“失主”身份找上来,说有人看见车上有人捡了自己的现金和银行卡,要求检查;(4)被告人及同伙先假装不承认拾得东西,也不同意“失主”上车检查,装作迫不得已才让“失主”上来检查,以取得被害人信任。(5)“失主”上车检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其他同伙拿出现金和银行卡,被告人假装中间人对被害人、其他同伙的银行卡进行核对,在核对时记下被害人的密码在手机上;(6)“失主”提出进一步检查行李箱;为避免重复检查,被告人提出把已经检查了的现金与银行卡统一放在一个口袋(这个口袋往往是被害人的衣服口袋)里,这时受害人已经没有任何戒心,往往会主动把现金和银行卡给被告人,这时受害人完完全全进入了犯罪嫌疑人设下的圈套,因此没有提出任何不同意或者反对意见;(8)在被害人将现金和银行卡交给被告人,被告人将现金与银行卡统一放在口袋的过程中,被告人直接将现金和银行卡放在了驾驶员座椅下面(这时被害人由于过度相信被告,在被告人将现金和银行卡放在口袋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戒心,并没有认真仔细去看,让被告人有机可乘,直接将现金和银行卡放在驾驶员座椅下面也没被受害人看出来。一直还认为现金和银行卡是包在衣服里),取得了被害人财物。(9)“失主”假装检查行李,说没有找到,更让被害人觉得是真的。(10)为摆脱被害人,“失主”要犯罪嫌疑人去给他作证,以作证方式离开;(11)为了不让被害人怀疑,并能顺利离开,被告人把当着被害人的面包起的口袋放在受害人箱子里,交给被害人保管,并叫受害人在原地等一会,说作完证就来接被害人。被告人离开。从上述的整个作案过程来看,非常清楚的得出被害人是如何被骗,如何交出自己的现金和银行卡。

1、在这个过程中,害人有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呢?

下面就让我们具体来探讨:前面的作案的过程(1)到(5)控辩双方我想应该争议不大,本案争议应该就是作案过程中的(6)、(7)、(8)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如何理解被

被害人的行为,让我们来具体看看这个过程中是如何发生的,当“失主”提出检查行李箱时,被告人邓益富就建议把已经检查了的现金和银行卡就统一放在一个口袋里,这个建议在当时的情况下非常合情合理,让被害人不会产生丝毫的怀疑,加上被告人一般都说自己是有正当职业的干部,更让被害人对被告人信任感增强,同时,被害人还有一点小算盘,因为前面被告人说过,见者有份,被害人还想分得红包里面的钱财。正是如此,当被告提出这个建议后,被害人主动把自己的现金和银行卡拿给被告人,被告人将现金和银行卡统一放在一个被害人衣服口袋的时候,其实这是欺骗被害人的,被告人在放的时候其实没有真正放在衣服口袋里,而是直接放在了驾驶员座椅下面。被告人在这个作案过程中,正是采用了欺骗的手法,让被害人心甘情愿把现金和银行卡拿给被告人,在被告人放现金和银行卡的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被害人对被告人已经深信不疑,已经完完全全没有任何戒备心理,因此,被告人怎样放的现金和银行卡,被害人都没有过度的关注,完全认为被告人就是放在自己说的地方(被害人的衣服口袋里),因此一直到后来,都不知道现金和银行卡为什么会在被告人那里。为什么会有这种结果,真正的原因是:被告人采用多种欺骗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首先,以认老乡搭便车方式欺骗被害人上车,上车后又以买水或买烟为借口下车,在买东西过程中又欺骗受害者说捡到红包,并对被害人说不要开腔,见者有份,让被害人觉得有利可图,想从中分得一点好处,为了得到这一点点好处,当“失主”找来时,被害人非常配合,这时被害人已经完完全全陷入了被告人精心设计的骗局中,被告人叫被害人做什么,被害人都是照做,这时已经没有什么判断能力了,特别是当被告人建议把现金和银行卡统一放在衣服口袋的时候,被害人主动把现金和银行卡拿给被告人,这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对自己现金和银行卡所作出的主动处分行为,这种处分行为直接导致的后果是造成现金和银行卡进入被告人的口袋。被告人达到了自己诈骗的目的。通过以上一系列行为的分析,我们能够深深的看出,被告人是如何一步一步诱使被害人上钩的,整个作案过程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于在这被告人在取得被害人现金和银行卡的关键环节,被害人由于自己的错误认识,主动把现金和银行卡拿给被告人,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因此,被告人邓益富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2、财产所有权人(被害人羊儿)是否有参与行为。这也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一个重要指标。

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窃取是在财物所有人无意识情况下由行为人的单方行为完成的,而骗取是财物所有人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信假为真,有意识的处分交付的结果,作为财产犯罪,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本质。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盗窃罪是对物的犯罪,而诈骗罪是对人的犯罪。盗窃罪中财物所有人对行为人的窃取行为是不知情的,财物所有人并没有相应的对财物处分的行为和意思表示,在盗窃罪中不存在财物所有人的参与、配合问题。而诈骗罪中财物所有人基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而产生错误的认识,产生对行为性质不知情,即处分财物的意思表示是违背财物所有人的真实心理状态的,财物所有人在诈骗行为过程中是直接参与的。根据一般社会观念,诈骗罪的被害人对损害结果是认识不到的,如果能够认识到这种损害结果,就不可能自愿交付或处分,因此,被害人对其交付或处分行为本身只要具有形式上的认识就行了。本案中,被告人主要利用了被害人贪图小利(被告人所说的见者有份)的不良心里,再加上被害人被被告人精心安排的骗术蒙住了双眼,心甘情愿交出自己的现金和银行卡,自始自终都有被害人积极参与与配合。最终导致被告人骗取成功,达到诈骗的犯罪目的。换个角度讲,如果被害人不同意将自己的现金和银行卡统一放在一个口袋里,被告人的犯罪目的能实现吗,能骗到被害人的现金和银行卡吗?显然是不能实现的,也就是说,犯罪目的能否成功实现,取决于被害人的态度,取决于被害的配合,没有被害人的同意与配合,被告人达不到犯罪目的,是不能够取得被害人财产的。因此,从受害是否有参与行为来分析,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也应该是诈骗罪。

3、《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行相适应原则,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应当承担与其行为相适应的罪责,正如前面所述,被告人邓益富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却要求承担比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得多的盗窃罪刑事责任,不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以被告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对本案被告人以诈骗罪定罪量刑更为适合本案。

二、被告人邓益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请法院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犯罪的起因及家里的一些特殊情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有四川蒲江县朝阳湖镇霖雨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与邓益富残疾人证为证)

邓益富生于1975211日,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鲤鱼坡3组人,200512月与四川蒲江县朝阳湖镇霖雨3组村民赵静结婚,由于女方家没有儿子,邓与赵结婚后就一直住在女方家(相当于嫁入女方),以照顾女方家的生活,赡养女方的老人,被告人邓益富岳母谭龙秀有严重的精神病,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其岳父年龄也比较大了,再加上没有什么劳动技能,也挣不了几个钱,因此,家庭非常贫困,被告人与赵结婚后除了要照顾女方家的生活,还要考虑自己的已经年迈的父母的生活,其妻也没有工作,那时小孩还小,全家人的生活就落在被告人邓益富身上,再加上邓肢体有残疾(残疾证上记载2009年被评为三级残疾),被告人没有其他可以养家糊口的技能,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不得已促使被告人走上了诈骗的犯罪道路,去年,邓的妻子又产下一个小孩,现目前为止也只有几个月大,这些家庭具体情况,请法院量刑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被告人邓益富取得现金和银行卡是受害人自己处分财产的结果,再加上在整个作案过程都有受害人的积极参与与配合,邓益富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另外,请法院量刑时考虑被告人邓益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犯罪起因及家庭的一些特殊情况在量刑时予以重点考虑。谢谢。


                                    

  师:李晓红

 

特别说明:以上精彩辩护词系重庆刑事律师、重庆刑事律师事务所、重庆知名刑事律师李晓红律师撰写并提供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辩护词中所涉及的具体人名系化名,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收缩
  • 电话咨询

  • 1502531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