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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固定中存在的问题

信息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01-03   点击数:
摘要:刑事证据固定中存在的问题

证据的固定,就是要把证据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加以提取,以供分析认定案件时使用,从广义上还包括对证据的保管。固定证据实质上是证据收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收集证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发现的证据,如果不及时适当的固定提取,妥善保管,随着时事变更就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丧失证明价值,达不到收集证据的目的。刑事诉讼法对如何正确固定证据做了许多具体规定,如要求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等,但实践中对证据的固定还是存在不少问题:

  1、证据固定工作未正确开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注重对证据的发现和获取,而忽视对证据的固定工作,直接削弱和影响了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作用,甚至丧失证据价值。主要表现为询问(讯问)笔录不规范、不全面、有漏记、错记、表述不清等情况;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现场指认没有及时形成笔录或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对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不依法及时转换等。如付某故意杀人案,对关键证据之一的涉案凶器木棒的提取只有照片,没有提取笔录,也没有出示给被告人辨认,导致无法确定现场附近的两根木棒哪一根是凶器。另外,从被告人家中提取胶鞋、西服等也未经被告人辨认,因此造成该案关键物证丧失证明价值,极大削弱了既有证据的证明强度,导致法院以证据不足对该犯罪事实未认定。另如去年我省某地区办理的几起贩毒案件,因侦察机关依赖技侦手段破案,但未将用技侦手段获取的录音资料转换成刑事诉讼证据,并在政法委开会协调时以技侦手段属于侦查秘密为由拒绝转换,导致事实无法认定,起诉后中院难以下判,最终撤回起诉。

  2、证据固定不够细致深入。对证据的固定往往满足于发现获取的证据本身,一方面没有从证明力的角度进一步加以固定,导致案件证据体系存在缺陷,如我省引起广泛关注的崔某等二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一案,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不到12小时就顺利破了案,但是对在被害人体内提取的精液没有做DNA鉴定,在做血型鉴定时,对检材的提取缺乏合法的形式,而且没有对在被告人身上发现的血迹与被害人的血迹做同一认定,由于这些证据固定工作不深入,导致二审法院对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产生动摇,将一审判决崔某的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还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没有组织辨认,而直接让当事人进行指认,大大降低了证据的证明力。另一方面没有从确保证据稳定性的角度对证据进行深入细致的固定,导致案件证据极易发生变化,有的侦查人员在询问(讯问)中“浅尝辄止,见好就收”,在当事人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后便停止,没有对犯罪动机、目的、具体细节进行深入调查、导致当事人轻易翻供、翻证,造成指控的被动。如伍某投毒杀人案,现场照片中,没有标明伍某翻墙投毒的路线,后来现场发生变化;伍某供述其将未放完的鼠药放在自家田角,而侦查中没有寻找,也没有提取物证;对提取的呕吐物,提取笔录中载明是何某的,而在鉴定结论中成了被害人李某的,提取人证实具体是谁的呕吐物不祥,由于以上证据固定不深入细致,给案件的认定带来困难。

  3、证据保管不够妥善。对已提取证据的保管,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证据的保管实质上是保护证据在诉讼中的价值,具体有三层含义:(1)保护证据的特定价值,即防止证据遗失或被替换;(2)保护证据的证明价值,即防止证据变质或被损坏;(3)保护证据的证明价值,即防止证据因保管手续不健全而失去法律效力,实践中对证据的保管不当主要体现在对物证、书证和音像资料的保管上,一是由于有关人员过失或保管方法不当导致证据丢失或损坏,最常见的就是不注意对作为鉴定检材的物证和经复制后的原物、书证原件的保管而导致丢失,对电子证据等特殊证据的保管方式不当。二是保管手续不健全,不规范,如对送检材料、视听资料未及时封存,送检程序不严密、不科学等,影响了证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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