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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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李晓红律师
电  话: 150-2351-0066
邮  箱: 444905430@qq.com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金融城T3栋25楼(如要面谈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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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须知

李晓红律师:15025310066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江北城)金融城3号T3栋24、25、26楼

 说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目前是中国最大、实力最强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设在中国北京,在中国大陆拥有66家办公室,在美国、巴西、墨西哥、英国、意大利、匈牙利、波兰、比利时、西班牙、摩纳哥、希腊、德国、斯洛伐克、捷克、瑞士、法国、韩国、土耳其、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以色列、阿根廷等盈科全球网络覆盖55个国家的115个国际城市。在刑事辩护领域,有自己的刑事辩护学院,具有极强的刑事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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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委托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首先,我们对您及您的亲人当前的处境及心情表示深切的理解,并对您选择本网律师为您及您的亲人提供法律服务感到荣幸!刑事诉讼是由国家公安、检察机关发动的追究犯罪的司法活动,但作为辩护人,我们的职责在于维护您及您的亲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本须知将告知您刑事诉讼的程序步骤,使您在聘请律师时避免因心情焦虑而产生认识上的误区;还将告知您律师在侦查、起诉、审理等各诉讼阶段享有的权利及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确保您的知情权。

一、聘请律师的基本手续

聘请律师是一件严肃认真的事情,应当在充分考虑后慎重行事,否则,可能引起不必要的误解甚至纷争。通常而言,您应当了解律师的业绩及声誉,尤其是需要了解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业务特长。您还可以通过与律师的接触及对案件所提供的咨询,按照您自己的感受做出决定。

在您决定聘请我们为您及您的亲人提供帮助时,需要了解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是由侦查机关单独控制的,因此,在此阶段律师的介入仅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主要可以开展三项工作:一是申请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涉嫌的罪名),同被羁押的嫌疑人进行交谈,了解案件的情况。二是就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办案现象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三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为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等。换言之,在拘留期间律师不能代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当侦查机关将证据收集完毕,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案件就进入了刑事诉讼的第二个阶段,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一阶段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转移至检察院。此时,律师的身份正式成为辩护人,可以复制诉讼文件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并可不必经过司法机关的批准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

经过检察院的审查,如果他们认为构成犯罪的,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法院开庭前,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复制涉案的证据材料,在审阅证据的基础上,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对证据经过分析论证后,辩护律师将拟定无罪、罪轻或者指控的罪名定性错误的辩护方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律师出庭辩护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为关键的步骤之一,也是体现律师专业水准的重要环节。

二、特别提示:为了委托人及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为避免律的执业风险,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律师执业纪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能满足委托人的以下要求:

1、为委托人与被羁押的当事人传递信件、物品或用其他方式通讯;

2、与案件无关的会见要求;

3、要求查阅、摘抄和复制除《起诉书》之外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因为这些材料在开庭审理前属于国家秘密。

4、进行同侦查机关的调查重复或者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调查活动。

三、诉讼是需要时间的

委托人一经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关系即告成立。委托人与承办律师之间应当互相信任、理解、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刑事诉讼耗时费日,而个案又各有不同,尤其是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弹性极大时,且由控诉方单独控制,往往造成委托人与承办律师之间不必要的误会。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相当的风险,在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将法律规定的期限陈述清楚,以便让委托人明白,不致于产生误解。

警方(包括国安及检察院)出于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需要,有权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如果调查中发现存在犯罪事实,则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拘留的最长时间为37天,在这一段时间内必须将涉嫌犯罪的案件提交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必须将犯罪嫌疑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则案件自批准逮捕之日起七个月内应当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进间通常为45天,如果遇到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退侦以一个月为期,以二次为限,退侦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样在检察院最长还可以停留六个半月。

此外,在侦查阶段,对于重大、结伙、流窜、具有社会影响性的案件,在侦查羁押期限上是可以突破的,并不绝对受六个半月的限制。除此之外,在案件进入法院后,尽管一般情况下应当在45天审结,但对于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一个半月的审限也还是可以被打破的。因而,刑事诉讼的期限具有灵活性,一般而言,相当漫长。

这样,一起正常的刑事案件,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至一审判决作出时止,往往需要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如果不幸遇到一些例外情况——如侦查将近结束时又发现新罪,或者不断的延长羁押期限或审理延期等情况,案件可能会出现久拖不决的局面。在此情况下,即便是律师如何尽力,都是很难左右案件的进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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